《公约》内容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旨在促进各国更好地保护其水下文化遗产。
主要内容
《公约》
- 规定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
- 载有国际合作计划的有关规定;
- 为处理水下文化遗产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南。
《公约》包括正文和附件《有关开发水下文化遗产之活动的规章》。
主要原则
-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义务―― 缔约国应采取相应行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这并不意味着正式批准公约的国家需要开展考古发掘工作;他们只需根据自身能力采取适当措施。然而,公约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促进公众对相关情况的了解。
- 优先选择原地保护――在允许或采取任何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之前,应首先把对其实施原地保护(即其原所在地)作为优先选择。然而,为更好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或大力促进对其的认识,可批准对相关物品实施打捞。
- 不得进行商业开发――2001 年《公约》明文规定不得以贸易或投机为目的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开发,且不得使其无可挽回地流散。这项规定符合已经适用于陆上文化遗产的道义原则。当然也不得据此将其理解为禁止开展考古研究或旅游开发。
- 培训和信息共享――保护水下遗产的最大障碍之一是水下考古学还是一门最近才发展起来学科。很多国家没有足够数量的训练有素的水下考古学家。因此,公约鼓励开展水下考古学方面的培训、技术转移和信息共享。
该《公约》它既不规定文化财产的所有权,也不改变现有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