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60年代末及70年代初,博物馆及考古遗址偷盗现象不断增多,在南方国家尤为严重。而在北方国家,私人收藏家甚至官方机构获得的不正当进口或来历不明的物件藏品亦有所增多。
因此,为应对这一情况,《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于1970年设立。
1970年《公约》要求缔约国在以下方面采取行动:
- 预防措施:
登记清单,出口证明,贸易监管,刑罚制裁或行政处分,教育宣传活动等。 - 文物归还规定:
《公约》第七条(b) (ii)规定,本公约对有关两个国家生效后,根据两国中的原主缔约国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此类文化财产,但要求国须向不知情的买主或对该财产具有合法权利者给予公平的赔偿。关于间接相关的国内法规,第十三条也就归还及合作事宜作出了相关规定。 - 国际合作框架:
加强缔约国多边和双边合作的理念贯穿整部《公约》。为应对文化遗产遭抢掠的情况,《公约》第九条规定可采取更具体措施,例如呼吁进出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