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批准
教科文组织所有会员国可以批准、接受或赞同《公约》。
可以加入《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包括:
a) 不是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但是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系统内某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的国家,《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以及应教科文组织大会的邀请加入《公约》的任何国家;
b) 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
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的书面签字文书原件必须交存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方能具备法律效力。
公约》已于2009年1月2日生效,共有20个国家在2008年10月2日之前递交了文书。任何国家或地区在递交其文书三个月后,《公约》将在该国家或地区生效。
声明、通知与保留
《公约》对三类声明、一类可能的保留以及一类通知进行了规定。已做出的声明和通知可查询下述网站:
声明
[秘书处提议删去:声明是指某一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单方面做出的说明,其中表达了其对特定条款的解释的意见,做出了所要求的选择,或提供了必要的信息。]
《公约》第9.2条、第25.5条及第28条对三类声明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中第一类是强制性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是选择性的。
a) 《公约》第9条涉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报告或通知问题。根据该条第1 (b) 款,当一缔约国的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发现或者有意开发位于另一缔约国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时,该缔约国应要求该国国民或船只报告其发现或活动;国民或船只所属缔约国必须选择将报告送交至何处。选择之一是送交遗产所在的缔约国以及相关的沿海缔约国;另一个选择是仅送交遗产所在的缔约国,再由该缔约国将此信息转告给其他所有缔约国。为确保连续性和预见性,每个缔约国必须根据《公约》第9.2条的要求通过声明确定一种选择。
b) 《公约》第25条涉及和平解决争端问题。如未进行调解或调解无效,《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有关解决争端的条款,经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公约》缔约国之间出现的任何争端,无论这些缔约国是否也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及《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据《海洋法公约》第287条所选择的任何程序(可在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网站上查询),都适用于解决《公约》第25条中所说的争端,除非该缔约国在加入《公约》之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依据《海洋法公约》第287条选择了其他程序来解决因《公约》引起的争端。
没有加入《海洋法公约》的《公约》缔约国,在加入《公约》之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来解决争端。
c) 《公约》第28条涉及《公约》附件是否适用于内陆水域的问题。相对于具有海洋性质的“内水”(见《公约》第7条),内陆水域系指不具有海洋性质的水域,例如湖泊与河流。各国可以声明《公约》之《规章》适用于此类水域。
d) 各国或各地区在批准《公约》之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都要必须] 西班牙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交签署的声明的原件,做出声明。
通知
a) 缔约国必须将其主管水下文化遗产的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告知总干事,以便秘书处能够酌情将所收到的报告复印件、所有正式信件以及所有其他文件发送至这些国家协调中心,并便于其他缔约国及其机构通过这些协调中心与其他缔约国进行商讨与合作。收到的地址的清单可查阅教科文组织网站:www.unesco.org/en/underwater-cultural-heritage.
b) 可随时告知此类信息,但要尽早告知,以确保《公约》的及时实施。要尽快更新所负责主管机构信息方面出现的任何变动。
保留
a) 除出现以下情况外,对《公约》不得持任何保留意见,:任何国家或地区,在批准《公约》之时,可通过向总干事声明《公约》不适用于其领土、内水、群岛水域或领海的某些特定部分,限定《公约》适用的地理范围。此类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需确定其理由,并告知总干事。
b) 必须以书面形式撤回保留。在批准《公约》之时,各国要在批准文书中提出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