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移民公约
《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于2003年7月正式生效。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迁徙工人及其家庭这一弱势群体免受剥削,并保护其人权不受侵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号召各国批准这一公约,并宣传公约和其它涉及移民的法律工具的内容信息。
目前批准和签约进程 参见“联合国条约库”
内容
《迁徙工人公约》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确定迁徙工人的权利:
- 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
(第三部分): 适用于所有迁徙工人(包括非法迁徙工人)
- 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权利
(第四部分):仅适用于具有合法身份的迁徙工人
1 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
公约并未建议给予迁徙工人新形式的人权。公约的第三部分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提出,并经大多数国家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细化的各项基本权利。
那为何又要在另一份国际法律文件中重提这些权利呢?
公约希望促使国际社会注意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处的悲惨处境。他们中许多人都被剥夺了基本的人权。实际上,一些国家在贯彻其它基本条约的立法中,使用了适用于公民及/或居民的术语,从法律层面上覆盖了许多移民,特别是非法移民。
· 基本自由
公约将这些基本权利应用于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赋予他们离开或进入原籍国的权利(第一款)。此外,通过肯定“生命权”(第九款),禁止残忍的、非人的和侮辱性的惩罚(第十款),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第十一款),许多被迫忍受非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身体和性侵害的迁徙工人将得到保护。迁徙工人还享有各项基本自由,如思想、道德和宗教自由(第十二款),以及持有和表达观点的权利(第十三款)。他们的财产不应被随意没收(第十五款)。
· 正当法律程序
公约进一步详细阐述确保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的必要性(第十六至二十款)。针对他们的调查、逮捕和监禁都应在符合已有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他们在法院和法庭上享有和该国国民同等的权利,这一点应得到尊重。此外,还应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司法援助、翻译及由他们可理解的一门语言写成的信息。进行宣判时,应从人道主义角度,充分考虑到其移民身份。禁止随意驱逐迁徙工人出境(第二十二款)。
· 隐私权
迁徙工人享有尊严、名誉及隐私的权利。这些权利延伸至其住所、家人及其全部通信(第十四款)。
· 国籍平等
迁徙工人应在工作报酬和工作条件上(加班、工作时长、周休、带薪假、安全、健康、工作合同终止、最低年龄、家务限制等,见第二十五款)享有和其所在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国籍平等还应延伸至享受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款)以及紧急医疗服务(第二十八款)。
· 工作所得转移
雇佣期满后,迁徙工人有权转移其工作所得、积蓄、个人物品以及财物(第三十二款)。
· 知情权
迁徙工人有权获知,并且由其所在国告知本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批准的条件,以及他们在所在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这些信息应该免费向迁徙工人提供,并使用他们可理解的语言(第三十三款)。
2. 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通过赋予合法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各种额外权利,公约试图劝阻非法劳工移民,因为非法移民的人道状况更加糟糕。
· 短期离职权
迁徙工人有出于家庭需要或家庭责任的原因而短期离职的权利,其居留或工作许可不应受此影响。
· 迁移自由
迁徙工人有权在其工作的国家领土内自由迁移,并且享有按照其意愿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三十九款)。
· 受教育权以及职业和社会服务领域的国籍平等
除第二十五款提及的领域外,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以下领域享受和其工作所在国国民同等的权利:教育、就业指导和实习服务、职业培训、再培训、包括社会住房计划在内的住房、免受房租上的剥削、社会及医疗服务、合作或私人性质的创业、享受或参加文化生活(第四十三款)。迁徙工人的家庭成员也应在这些服务上享有和工作所在国国民同等的权利(第四十五款)。迁徙工人应在免受解雇、失业救济、参与消除失业的公共计划、失业或失去其它有报酬活动后获得替代工作(第五十四款)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 违反工作合同
在雇主违反工作合同的情况下,迁徙工人应该享有向其工作所在国的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第五十四款d则)。他们应能享受和该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并有权要求由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独立和中立的法院举行公平公开的听证(第八十一款第1则)。
· 无证件("非法")工人的权利
公约承认“与迁徙相关的人道主义问题在非法迁徙的情况下尤为严重”,并且需要鼓励采取适当行动“在保护迁徙工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防止和消除他们的非法流动和偷渡现象(见前言)”。作为防止和消除非法劳工的措施,公约建议有关国家应共同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有关移民的误导信息的传播,发现并消除迁徙工人的非法流动和偷渡现象,惩罚偷渡的组织者和操作者乃至非法迁徙工人的雇主(第六十八款)。与此同时,公约重申保护无证件工人的基本权利(第八款至第三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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