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文组织与人权宣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人权宣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国际文化合作委员会建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随之诞生。这一组织坚信人类的理性、道德团结以及对正义和人权的尊重是缔造持久和平的关键。
组织的章程中阐明了组织的首要目标,即维护“……和平与安全,通过教育、科学、文化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以促进对正义、法律、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弘扬这些人权的普遍价值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核心使命,这正是为什么该组织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详细阐述做出了巨大贡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人权宣言》发展的贡献
194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一个以人权为基本理念的委员会,并吸收了许多前沿知识分子、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为其成员。该委员会曾经向包括莫汉达斯·甘地、奥尔德斯·赫胥黎在内的政治家和学者发放了一份调查问卷,征求他们对制定一部全球性人权宣言的意见。
此后,他们的答复以一份报告的形式被总结出来,其中显示,尽管存在着一定文化差异,但联合国各成员国在两个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上达成了一致,认为人人都有“摆脱在贫困与不安全感所带来的恐惧中生活的权利”。
在这些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的推动之下,《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被正式通过。次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出一份特别决议,声明这部宣言对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今后将尽可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宣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直接管辖权范围内的人权
· 受教育的权利(第26条)
· 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第27条)
· 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在内的自由表达权(第19条)
· 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的权利(第27条)
《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被引入各国宪法之中,更被无数旨在保护特殊权利或者特殊群体权利的区域和国际条约所进一步发展、编纂并赋予约束力。
这些文件中部分的实施情况由专门建立的特殊机构来进行监督。目前为止,在抵制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和保护边缘群体与弱势群体等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公约和建议委员会:一种独特的机制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人权的保护已被“公约和建议委员会”协同有关国家确定下来。这个相对不太知名的委员会负责研究涉及指控侵犯人权的案件和相关事项。自1948年到2007年间,在该委员会所研究的545个案件中,344个案件已被顺利解决。相较于联合国系统中的其他机制而言,这一机制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人道主义的路径选择和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对话。
人权如今所面临的挑战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六十余年之后的今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时刻都在努力增进人们对各类人权的认识和理解,不论是公民、文化、经济、政治或还是社会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优先发展有关于并有助于于人权实现的教育事业,并且如今已经成为联合国系统内在这一领域的引领者。
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将人权作为其进行一切活动时所追求的主流价值,并不断努力将以人权为本的路径进一步整合到其各个项目中,从而为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这种路径有助于形成人人参与、高度凝聚的社会,有助于树立对和平及非暴力争端解决方式的尊重,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的良性转型。
然而,尽管在很多事项上已取得一定进展,人权的保障情况在世界很多地方仍然差强人意。但需看到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直在做出不懈努力。在现代全球社会背景下,类似多元文化、多语种的问题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组织在识别这种语境下“新出现的人权”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组织也帮助各成员国增强其国家实力,以应对各类问题,例如气候异常、不受控制的科技发展和核武器、包括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在内的社会变革、边缘化与歧视、民族国家的日益衰弱以及宗教诽谤与宗教偏执。
针对其中许多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行动计划,并已取得较大进展,如2005年的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 及2001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都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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