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准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 阐述了该组织创始国秉持的“为所有人提供全面和平等的教育机会”的信条。《组织法》授权该组织行使其使命,“建立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教育机会的平等,不分种族、性别或任何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区别”。国际准则文件规定的有关受教育权的原则和规定为实现以上目标的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有关受教育权的准则框架
国际法对受教育权给予了坚实的保护,最重要的文件是 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1960). 在联合国九个核心人权条约中,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1966) 包括了相关的条款 (第 13条)
公约和国际条约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其它准则文件,如国际上批准通过的宣言,指导意见和原则可供进一步了解,执行和发展. 尽管建议书和宣言仅具有道德力量,但它们反映了国家的政治承诺,政府应采取措施通过国家立法来使它们产生效果。
世界教育论坛 (2000)重申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确定了实现国际社会政治承诺的 全民教育目标的宗旨 ,实现全民获得基础教育的权利.
2000年同一年世界领袖通了千年宣言 (2000),并于2005年联合国峰会上再次重申宣言,形成了扶贫和改善生活的国际发展议程。千年宣言的以下两个目标与全民教育目标2和目标5相呼应: 千年目标 2 and 千年目标 3
同时请了解
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网站有关国际人权准则文件概览: 国际人权法
受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
特别报告员时一位独立的专家,由人权委员会任命,审视并就一国的形势或特别人权主题进行报告。受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的职责最初于1998年4月人权委员会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