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调解
已加入1970年教科文组织《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会员国可借助于1978年创立的促使文化财产返还原主国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作出适当干预。
在促进委员会工作及加强文物归还工作战略框架内,尤其是与文化遗产相关纠纷解决背景下, 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明确指出了委员会的仲裁与调解职能。
大会批准对委员会章程作出修改,为此成立分委员会,负责讨论拟定草案。2010年9月,委员会于第十六届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仲裁及调解议事规则》。
只有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或协理成员能够遵从仲裁及调解详细流程,但各会员国可以代表各自境内公共或私人机构及其国民的机构的利益。每隔两年,各会员国将受邀向秘书处提名并递交两名仲裁及调停人员候选人,依据其处理返还、解决争端及处理其他具体文化财产保护事务的能力及资历判定候选人能否胜任该职位。
流程规则以平等、公正、诚信的总原则为基准,旨在促进和谐公正解决有关文化财产归还的纠纷。因此,这一文件在仲裁人、调停人及各方就相关政治、外交、司法及财政事务进行受法律保护方面规定了通信保密的制度。
《仲裁及调解议事规则》旨在对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提供补充。此外,其条款将不干预、减缓、阻碍或威胁其他程序及立法手段。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间委员会通过的这一文件并不具有准则性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