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和标识的授权
允许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称、简称和(或)标识是大会和执行局的特权。
- 理事机构应下放权力,授予总干事和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以允许其他机构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和标识的权力。 任何其他实体无权授予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和标识的权力。
- 在具体情况下,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可将其授予教科文组织名称和标识使用权的权力委派给相关计划的助理总干事。 ;
- 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全国委员会可授权:
- 在全国委员会支助国家活动时使用由教科文组织标识与该全国委员会名称及标识组成的连用标识;
- 全国委员会或政府间计划(如:生物圈保护区、教科文组织联系学校或教席等计划网络、教科文组织俱乐部、中心和协会的活动)的协调机构使用教科文组织的标识。
- 说明相关计划、网络或运动特征的连用标识形式必须符合该计划、网络或运动的具体条件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