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5年,联合国宣布成立,并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立为主要目的之一。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活动主要涉及:预防冲突、促成冲突各方达成和平、维持和平及创造让和平延续发展的环境。这些活动必须交叉或同时开展才能做到行之有效。联合国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及其他联合国办事处和机构互为补充,为促进和平与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因此《联合国宪章》主要关注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需求。自那时起,会员国越来越意识到不管是在发达世界还是发展中世界,减少贫穷和发展经济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有着八项核心目标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现在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成功反贫推动力,改善了数十亿人的生活。随着千年发展目标2015目标年的临近,联合国计划在此倡议基础上开展宏伟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气候变化给世界的发展目标带来了严峻挑战,联合国支持为在2015年前达成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所举行的谈判,同时也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子孙后代的需求不受当今发展的损害。
“人权”一词在《联合国宪章》中出现了七次,促进和保护人权被确定为联合国工作的重要目标和指导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列入国际法范畴,此后,联合国通过法律文书和实地工作大力推动保护人权工作。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设立了如下目标:“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自设立该目标以来,发展、尊重国际法一直是联合国工作的重点。联合国通过众多途径(包括法院、法庭和多边条约)和安全理事会推进该项工作。在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安全理事会在必要时会批准维和行动,实施制裁或授权使用武力。作为国际条约的《联合国宪章》赋予安全理事会这些权限。严格来讲,《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文件,联合国各会员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关系的主要原则,包括在处理国际关系时确保各会员国之间的主权平等,并限制使用武力等。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在满目疮痍的欧洲大陆首次开展了国际合作以帮助欧洲重建。如今联合国为国际社会所依重,在超出一个国家应对能力之外的自然和人为灾害地区协调人道主义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