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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

  创立一个全面的人权法体系是联合国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这是一个普遍适用并受到国际社会保护的法规,所有国家都可以奉行这个法规,人人都可以为之追求和向往。联合国所界定的权利范围广泛并广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其中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以及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此外,联合国还建立了相关机制,以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并协助各国政府履行自己的责任。

  这个人权法体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它们分别由联合国大会于1945年和1948年通过。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获得通过以来,联合国逐步扩大了人权法的范围。如今,人权法包括了专门用以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人种、移徙工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权利的有关标准。这些人享有的权利使他们得以免受歧视性惯例和做法的侵害,而长期以来这些做法在许多社会曾经是非常普遍的。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具有开创意义的决议扩大了人权涉及的范围,并逐步确立了其普遍适用性、不可分割性以及与发展和民主的相互关联性。教育运动使全世界人民了解了自己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各成员国的司法和刑事系统通过联合国培训方案和技术咨询得到了强化。负责监督人权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的联合国机构在各成员国中拥有相当大的凝聚力和影响。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承担的任务是加强和协调联合国的有关工作,保护和促进全世界人民的全部人权。联合国秘书长将人权事务视为一个中心任务,联合国在和平与安全、发展、人道主义援助以及经济与社会事务等关键领域开展的工作都围绕着人权事务。几乎所有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开展的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人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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