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标识的使用受有关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令管辖,可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上找到。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指定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的城市有权使用教科文组织为每个城市所制定的特定标识,具体如下。
市政府、权力机构和/或由其任命的机关经申请后,有权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标识以促进与实现网络宣言目标有直接关联的活动及合作。上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标识的活动和项目的策划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识使用权授予第三方。
由活动和项目策划者提供的带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标识的交流材料必须注明以下免责声明:“[策划者姓名]对[文件标题]内所陈述的事实和观点负责,该事实和观点非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的标识严禁用于商业用途。销售带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标识的商品和服务属商业化行为,必须严令禁止。
会员城市在发布任何包括创意城市标识的宣传文件时必须提前通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将这些文件的副本发送至creativecities@unesc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