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指南
我首先做什么?
- 作为第一步,应尽一切努力,在自己的办公室或部门内部在工作层级非正式解决争端。自己熟悉那些指导你认为其处理方式侵犯了你的权利的特定事项的规则。与你的同事、主管、执行干事或你信任的主管人员交谈。
- 如果在你的办公室或部门内无法达成解决方案,或者如果你想接受保密咨询,联络监察员和调解服务,以寻求其协助或可能的干预。
- 记住,通过非正式机制解决争端,通常比上诉更快、繁琐程度和情感压力更小。
- 查明你要反对的具体行政决定,以及决定是何时作出的,或你是何时被效通知有关决定的。如果你决定着手通过内部司法系统来抗辩该决定,这在时间表上非常重要。
- 联络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办公室。他们将就你在正式系统中有哪些选择,你的案件是否能通过非正式程序更好地得到解决提供咨询意见。
我如何对一项行政决定进行上诉?
管理评价
- 如果你决定正式抗辩一项决定时,第一步是要求进行管理评价。这应以给主管管理事务副秘书长的信的形式进行,信同时抄送你工作的部厅的负责人。如果你在一个单独管理的基金或方案工作,信应写给基金或方案的行政首长。
- 管理评价股还负责接收和审查工作人员在离职案件中提出的中止行动[词汇链接]要求,并就是否准许该要求向主管管理事务副秘书长提出建议。
- 时间表:必须在收到你要抗辩的行政决定的60个历日内提出管理评价要求。
- 在你的信中,要解释清楚你要抗辩的决定,是谁何时作出的决定,该决定如何侵犯了你的权利,为什么你认为这一决定是不当或违法的。大力鼓励要求进行管理评价的工作人员在这一阶段寻求律师的咨询和援助——既可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办公室或也可用私人律师——以便完全了解自己的权利。
- 如果你在纽约总部工作,你将30天之内收到说明理由的答复,如果你在总部以外办事处,在45天得到答复。如果你在上述时限内没有收到答复,你仍可继续在你本应收到对你进行管理评价的请求的答复的90日内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出申诉。
- 如果你想抗辩的决定涉及实施纪律措施,或决定是由管理当局根据专家或诸如索偿事项咨询委员会之类的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的,就不要求进行管理评价。在此类情况下,可直接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联合国争议法庭
- 如果你对管理评价结果,或根据专家或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通过向联合国争议法庭(联合国争议法庭)提出申请来抗辩该项决定。
- 如果有争议的决定涉及实施纪律措施,你可直接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 时间轴:必须在收到管理评价结果后(如果没有回复,则在管理评价回复期限届满后)90个日历日之内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交申请。如欲对某项纪律措施、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在收到该决定后90天内提出申请。
- 新的申请应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门户,直接提交联合国争议法庭书记官处,该申报门户会把此一申请转给相应的书记官处。如无法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门户提交你的申请,可通过电子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以递交打印文本的方式向书记官处提交。在此种情况下,应确保根据你要申诉的行政决定作出之时你的办事处地点或工作地点,向相应的书记官处提交申请(为此目的,请参阅法庭网站:联合国争议法庭不同工作地点的案件分配情况)。
- 联合国争议法庭将审查案件的事实,进行必要的口头听证会,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决。联合国争议法庭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 应工作人员的请求,争议法庭可在管理评价期间暂停执行身为正在进行的管理评价主题的有争议的行政决定。
- 此外,争议法庭可在诉讼期间的任何时间,命令采取一种临时措施来对任何一方提供临时补救,而不能对此临时措施上诉。
联合国上诉法庭
- 工作人员或管理当局均可就联合国争议法庭或近东救济工程处的争议法庭的裁决向联合国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 上诉必须在收到联合国争议法庭或近东救济工程处的争议法庭的判决书的60个历日内向联合国上诉法庭提起,或在30个日历天内收到联合国争议法庭或近东救济工程处的争议法庭的非正审命令。
- 可以在收到决定的90个历日内对接受联合国上诉法庭管辖的机构或实体主管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
- 可以在收到决定的90个历日内对代表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视事的常设委员会的决定向联合国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 上诉材料应通过电子申报门户向设在纽约的联合国上诉法庭书记官处提交。如果不能通过电子申报门户提交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电子邮件)或硬拷贝向书记官处提交上诉材料。
即使我已提出申诉,我仍能尝试调解或其他非正式办法吗?
- 任何时候,选择通过非正式手段寻求解决方案的大门仍是敞开的,但重要的是记住,非正式解决方案在早期阶段更为有效。
- 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交申请所适用的期限可延长,以便非正式解决争端,包括进行调解。
注: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当事方须使用电子申报门户提交、收取和查用2011年7月1日以后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交的案件材料。
提交的案件。对于通过电子申报门户提交的案件,请采用http://www.un.org/en/oaj/unjs/efiling.shtml提供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