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与安全
导言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是其创始人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蹂躏后,建立联合国的主要动机。自成立以来,联合国经常被请求实施干预,来防止争端升级为战争,或在武装冲突爆发后帮助恢复和平,或促进战后社会的持久和平。
安全理事会,大会和秘书长都在促进和平与安全过程中起着重大的、相辅相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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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来,联合国通过安全理事会的行动,帮助结束了无数次冲突。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当有关对和平威胁的投诉提交给它时,安理会的第一个动作通常是建议各方尽力通过和平手段来达成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安理会本身被调查和调解。它可以要求任命特别代表或请求秘书长,或用他的斡旋来完成任务。它可能提出和平解决问题的原则。
当争端导致战争,安理会首先关心的问题是将战争尽快结束。在许多情况下,安理会发出停火指令,有效地防止更大范围的敌对行动。它还部署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帮助减少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使敌对双方分离开,创造达成协议后可持续的和平条件。安全理事会可以决定执行措施,经济制裁(如贸易禁运)或联合军事行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可以就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及在任何情况下和平解决可能损害国家间友好关系的普遍原则提建议。如果所涉及的问题目前不在安理会讨论,大会还可以讨论任何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根据1950年11月第377号(V)号决议“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在安理会由于某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而无法采取行动,并出现威胁或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大会可以采取行动。大会可以立即考虑此事,制定集体措施并向会员国提出建议,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大会的六个主要委员会中有两个涉及和平与安全问题。除了第一委员会负责裁军与国际安全有关方面的问题,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负责处理第一委员会不处理的各种政治问题,包括非殖民化、巴勒斯坦难民、人权、维和、排雷行动、外层空间、公共信息、原子辐射及和平大学。
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有权力“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秘书长所发挥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使用他的“斡旋”,独立、公正和廉正,公开和私下所采取的措施,防止国际争端出现、升级或扩散。
预防冲突
预防冲突仍然是联合国的最高目标之一。在当今世界,预防行动延伸到涉及一系列联合国跨部门工作,其泛围远远超出传统的预防性外交,消除贫困和发展,人权和法治,选举规则和民主机构建设和对小型武器控制,仅举几例。
政治事务部在这些工作中起着核心作用,它监测和评估全球政治的发展;建议联合国秘书长采取行动;推动和平事业;在该领域提供支持和指导;联合国和平特使和政治任务;直接通过选举援助和服务,并通过对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工作,支持会员国。
维持和平
第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始于1948年,当安理会授权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部署到中东,监察以色列与其阿拉伯邻国的停战协定。自那时以来,在世界各地总计已有64个联合国维和行动。
多年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断更新,以满足不同冲突的需求和不断变化的政治局势。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产生在冷战对抗而经常使安全理事会瘫痪的时期,其目标主要限于维持地面上停火和稳定局势,便于在政治层面上以和平手段解决冲突。
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带来新的机遇,通过谈判结束内战的和平解决办法,联合国维持和平规模扩大了。无论是通过联合国直接调解或通过与联合国支持代理人的努力,大量的冲突因此结束。受协助的国家包括萨尔瓦多、危地马拉、纳米比亚、柬埔寨、莫桑比克、塔吉克斯坦、塞拉利昂和布隆迪。随着十年尾声的接近,持续危机导致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东帝汶、塞拉利昂和科索沃等新的维和行动。
多年来,冲突的性质也改变了。最初作为解决国家间冲突的手段,联合国维和行动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国家内部冲突和内战处理。虽然军队仍然是大多数维和行动的支柱,但今天的维和人员执行的任务种类繁多,从帮助建立可持续治理机构,到人权监测、安全部门改革、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和排雷。
维持和平行动部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政治和行政领导,并与安全理事会、部队、财政捐助者、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任务的冲突各方保持接触。该部将联合国、政府和非政府实体在维持和平行动方面的工作整合。维和部还提供了关于军事、警察、排雷行动和其他联合国政治特派团有关问题的指导和支持。
2007年,外勤支助部从维和部独立出来,它提供维持和平与政治特派团在财政和预算、人事和人力资源、物流和信息、通信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建设和平
最近几年的经验也使联合国比以前更加重视建设和平,通过加强国家冲突管理的能力,为可持续的和平与发展奠定基础,努力减少发生冲突国家陷入或复发的风险。
建设被战争破坏社会的持久和平是最对全球和平与安全的严峻挑战。建设和平需要持续的广范的国家努力和国际支持来监测停火,使战斗人员复员和重返社会,协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帮助组织和监督选举新政府,支持司法和安全部门的改革,加强保护人权和促进暴行后的和解。
联合国一直在扩大国际建设和平的努力,从在南部非洲核查和平协定,到20世纪90年代中美洲和柬埔寨,加强巴尔干国家巩固和平,从东帝汶和西非,到目前在阿富汗,海地和苏丹的建设和平活动。
在认识到联合国需要更好地预知和应对建设和平的挑战后,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批准了新的建设和平委员会的设立。在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的第60/180号决议和第1645(2005)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授权它汇集所有各方,就有关冲突后建设和平和恢复提出综合战略;调集资源,并帮助确保这些活动预算资金;与政治,安全,人道主义和发展合作者一起总结最佳做法。
该决议还确定在必要时需要委员会延长冲突后国家的国际关注,突出显示任何破坏建设和平的威胁。
大会和安理会决议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同时,也设立了一个建设和平基金和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
妇女、和平与安全
虽然妇女仍然是战斗和战争罪犯的少数,他们越来越多地受到最大的伤害。在当代冲突中,多达百分之九十的伤亡是平民,其中多数是妇女和儿童。在受战争破坏的社会妇女可能面临的性暴力,有时是系统地实现部署军事或政治目标的具体的和毁灭性的形式。此外,妇女仍然是很差正式和平进程表示,虽然他们以非正式方式解决冲突的许多贡献。
而,联合国安理会已经认识到,包括妇女和决策可以加强可持续和平的前景性别观点。这种认识是在2000年10月正式与第1325号决议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一致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议特别讨论了在武装冲突中妇女的处境以及他们在决策上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作出各级参与。
由于议程与第1325号决议的核心原则相符,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三个支持的决议——第1820号,第1888号和第1889号决议。该四项决议集中在两个主要目标:加强妇女在决策和结束有罪不罚的性暴力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