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You are viewing an archived web page, collected at the request of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using Archive-It. This page was captured on 04:50:36 Sep 10, 2016, and is part of the UNESCO collection. The information on this web page may be out of date. See All versions of this archived page.
Loading media information hide
返回页首
欢迎来到联合国,您的世界!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第2231(2015)号决议

核相关转让和活动(采购渠道)

  第2231(2015)号决议核可根据《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为伊朗根据《全面行动计划》进行核活动所需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转让设立一个专门“采购渠道”。通过这一采购渠道,安全理事会将审查联合委员会对各国提出的、关于参与或允许载于第2231(2015)号决议附件B第2款所述核相关活动的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并就此作出决定。这不适用于第2231(2015)号决议附件B第4款(与弹道导弹有关的转让和活动)、第5和第6(b)款(与武器有关的转让)所述的转让和活动。

哪些核相关活动需由安全理事会核准?

  第2231(2015)号决议附件B第2款规定,各国只有在事先由安全理事会逐一核准的情况下,方能参与和允许下列活动:

  (a) 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列入INFCIRC/254/Rev.12/Part 1INFCIRC/254/Rev.9/Part 2(或经安全理事会更新的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或者其他任何物项,如果国家认定它们不符合《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有助于后处理、浓缩或重水相关活动;

  (b) 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上文(a)分段所述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以及转让相关的金融资源或服务;

  (c) 伊朗获取另一国家任何涉及开采铀、生产或使用INFCIRC/254/Rev.12/Part 1所列核材料和核技术的商业活动的股权,以及伊朗、其国民以及在伊朗注册或受其管辖的实体,或代表上述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上述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本国管辖的领土上进行这种投资。

  各国应确保:

  (a) 上述信息公报所列《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得到遵守;

  (b) 它们获得核实所提供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的权利,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c) 它们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十天内通知安全理事会;

  (d) 如属上述情况通报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它们也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十天内通知原子能机构。

哪些核相关活动不需由安全理事会核准?

  第2231(2015)号决议附件B第2款规定,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以下者不需要事先得到安全理事会核准:

  但会员国应确保:

  (a) 上述信息公报所列《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得到遵守;

  (b) 它们获得核实所提供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的权利,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c) 它们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十天内通知安全理事会;

  (d) 如供应上述信息公报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它们也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十天内通知原子能机构。

  另外,销售、供应或转让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以及提供有关的技术援助、训练、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如与下列情况直接有关,则不需要事先得到安全理事会核准:

  但会员国应确保:

  (a) 所有这些活动都严格按照《全面行动计划》进行;

  (b) 它们在开展这些活动之前提前十天通报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委员会;

  (c) 上述信息公报所列《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得到遵守;

  (d) 它们获得核实所提供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的权利,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e) 如属供应上述信息公报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它们也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十天内通知原子能机构。

   采购渠道是如何运作的?

  安全理事会应通过下列步骤审查各国的提案并采取行动:

  (a) 各国直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提案;

  (b) 安全理事会立即将这些提案转交联合委员会协调员,供联合委员会审查;

  (c) 根据《全面行动计划》附件四规定的程序,联合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由于出现不同意见延期时,在30至最多4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委员会协调员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它对这些提案的建议;

  (d) 如安全理事会在收到该建议5个工作日后未通过一项决议,拒绝接受该建议,该建议则应“被视为获得核准”;

  (e) 安全理事会将决定通知提案国。

如何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提案?

  各国应将参加或准许决议附件B第2款规定的活动的提案直接提交安全理事会。鼓励各国将这些提案送至安全理事会协调人,并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送至如下电子邮件地址:SC-Resolution2231@un.org

联合委员会提供的关于采购渠道的资料

  联合委员会采购工作组提供了以下文件,以向各国提供关于采购渠道的实用资料。各国不妨用这份任择申请表提交所有相关信息,而且需要提供伊朗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用途证明(模版见任择最终用途证明)。

对核相关活动的限制将适用多长时间?

  对核相关转让和活动的限制应适用至《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过十年后之日,除非原子能机构在该日期之前提交一份报告,证实做出了总体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事先获得安全理事会核准的要求应暂停执行,且立即改为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委员会逐一通报每项此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