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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工作方法手册

安全理事会手册词汇表

  初步说明:编纂本词汇表仅供参考,其中所载的说明不是正式定义。

议程

  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开始时通过的工作方案。与联合国多数机构不一样的是,安理会不通过列有其打算审议的多个项目的议程。

安全理事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每年向大会提交。报告期为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报告按S/2010/507第十二节的规定起草。

通报人

  向安理会成员口头介绍安理会成员审议中事项的个人,经常是秘书长或联合国系统其他部门的代表。

公报

  根据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55条,每次非公开会议结束时都发表一份公报。

(全体)磋商/“非正式磋商”

  “全体磋商”是与安理会所有15个成员非公开举行的磋商。这些磋商在磋商室进行,在《联合国日刊》上公布,有商定的议程和口译服务,可能有一个或多个通报人参加。磋商不对非安理会成员国开放。“非正式磋商”主要指“全体磋商”,但在不同情况下也可指安理会15个成员或仅其中部分成员进行的磋商,但《日刊》不作公布,也没有口译服务。

全权证书

  除每个联合国会员国提交的一般全权证书外,为获得认可参加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每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必须向安理会提交其代表团每个代表专门出席安理会的全权证书。

文件分发

  每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分发安全理事会的所有正式文件,其中包括安理会的决定、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的报告、安理会主席发出的信件以及发给安理会的来文。

当选成员(“非常任理事国”)

  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规定,15个安理会成员中的10个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在安全理事会任期两年。

专家组

  专家组由秘书长应安全理事会的请求任命,以个人身份任职,提供有关安全理事会各制裁委员会和反恐委员会工作的实况信息。

之友小组

  由一些会员国自己组成,其中可能包括安理会成员国和非安理会成员国,在安全理事会议程的特定项目方面发挥牵头作用。

非正式对话

  安全理事会成员召开的非正式非公开会议,以便与一个或多个非安理会成员国举行不列入记录的讨论。非正式对话由安理会主席主持,并在安理会会议厅或磋商室以外的会议室进行。

安全理事会关于安理会文件和其他程序问题非正式工作组(“非正式工作组”)

  由安全理事会于1993年成立,非正式工作组必要时开会审议安全理事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并酌情提出建议供安理会通过。S/2010/507号文件是通过非正式工作组的工作起草和商定的。

《联合国日刊》

  联合国在纽约举行会议、议程和活动的日历,每日印发。

任务规定

  就文件S/2010/507而言,“任务规定”一词是指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援助团或办事处、秘书长代表或专家组等实体受权执行安全理事会分配任务的期限和指导原则。

联合国会员国

  加入联合国组织并因此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义务的国家。

军事参谋团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五、四十六和四十七条,军事参谋团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向安理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

安理会访问团

  安全理事会部分或所有15个成员前往安理会审议中事项所涉及的地区。

月度评估

  每月卸任安理会主席以其国家代表身份编写的报告,总结担任主席期间安理会的工作。

非成员

  既非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也非其当选成员的联合国会员国。

非国家行为体

  与安全理事会审议中事项有关的个人或非政府团体。

主席的说明

  以安理会主席名义代表安理会所有15个成员发表的文件,往往载有与安理会工作方法和程序有关的决定。

安全理事会主席2010年7月26日的说明(S/2010/507)

  安全理事会成员为开列安理会近期做法和新商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通过的一份文件(载于本手册)。

正式语文

  安全理事会的正式语文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公开会议

  非安理会成员国及其他个人可参加、有逐字记录和媒体报道的安全理事会会议。

建设和平委员会国别组合

  为协助特定国家进行冲突后巩固和平而设立的建设和平委员会附属机构(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联合设立)。

维持和平特派团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派团由安全理事会授权,向冲突中或冲突后国家提供安全、政治和建设和平支助。如安理会授权,特派团将遵循东道国同意、公正以及除自卫外不使用武力、捍卫任务或保护平民的原则。

常驻联合国观察员

  常驻观察员指会员国之外的实体代表,他们获得某些特定权利,可应安理会邀请参加安理会的某些会议。

警察派遣国

  向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或援助团或办事处派遣警务人员的国家。

安全理事会主席

  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18条的规定,安理会主席由安理会成员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个日历月。根据第19条的规定,主席主持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并在安理会的权力下,代表作为联合国一个机构的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宪章》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但联合国系统则大得多,其中包括15个机构及一些方案和组织。

工作方案(“日历”)

  安理会商定每月和每日的工作方案。15个成员在每届主席任期开始时先商定每月方案或“日历”,其中列出安理会该月所有商定的会议和磋商,各成员可在主席任职期间对其进行修订。每日工作方案在(每日的)《联合国日刊》中公布,列出当天将举行的任何会议和磋商及其议题。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经1982年最后一次修订载列各项程序,除其他外,包括举行会议、代表和全权证书、主席、事务的处理、表决、会议的公开和记录、接纳联合国新会员国以及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关系。

秘书长的报告

  秘书长就安全理事会审议中事项向安理会成员提交的报告。这些报告通常但并不总是安理会通过正式决定要求编写的,并作为安全理事会正式文件印发。每次报告通常由秘书长或秘书长的代表在正式会议或闭门全体磋商中向安理会成员提出。

秘书长代表

  秘书长可任命代表,如其工作涉及安全理事会的工作,代表的任命通常由秘书长与代表安理会成员发函的安理会主席换文确认。代表的职称各有不同,包括特别代表、特使和特别顾问,他们可担任维持和平特派团团长、援助或政治办事处主任,或在谈判中代表秘书长。

第1353(200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01年通过的一项决议,其中为改进与安全理事会所设特派团部队和(或)警察派遣国的沟通与协作做出各项规定。

第1631(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05年通过的关于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开展合作的决议。

制裁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所有15个成员都参加的附属机构,安理会设立该机构是为了执行与其制裁制度有关的指令,其中可包括军火禁运、旅行禁令、冻结账户以及限制开采自然资源。

秘书处/秘书长

  秘书处由国际工作人员组成并由秘书长领导,是《联合国宪章》设立的主要机关,开展本组织的各种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为其他主要机关提供服务,并管理这些机关决定的方案和政策。

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政治事务部安全理事会事务司

  联合国秘书处中主要负责直接协助安全理事会开展工作的办事机构。

发言名单

  由安理会主席保管的、按顺序开列所有要在安理会会议期间发言的安理会成员、非安理会成员国和个人的名单。

秘书长发言人

  负责处理秘书处与新闻界之间关系的联合国官员,发言人还与安全理事会事务司联络,以便提请新闻记者注意与安理会及其工作有关的信息。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的声明,经安理会正式会议通过,并作为安理会的正式文件印发。

向新闻界发表的谈话

  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所有15个成员向媒体发表的谈话,作为联合国新闻稿以英文和法文印发。

附属机构

  安全理事会设立的、根据其指示履行具体职责的委员会或工作组或其他小实体。

安全理事会处理中的事项简要说明

  是秘书长根据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11条印发的文件,每星期更新,其中列有安理会在一次或多次正式会议上着手处理但安理会尚未确定已完成审议的与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任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部队派遣国

  向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或援助团或办事处派遣部队的国家。

联合国驻地协调员

  驻地协调员在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开发署)主持下领导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并担任秘书长负责发展业务的指定代表。

逐字记录

  安理会公开会议期间所有发言的记录誊本,作为安全理事会正式文件以所有六种正式语文分发。安理会非公开会议的逐字记录不作公开文件印发,而是根据要求提供,供磋商使用。

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行动工作组

  必要时开会审议安理会授权维和行动相关事项的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