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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联合国,您的世界!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结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联合国宪章》

第二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可为某一特定问题指派一个委员会,或一名报告员。”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联合国系统的一个部分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宪章》所设六个主要机关之一。其组织形式使之可以持续地工作,而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国总部。

  安全理事会为行使其职能成立了一系列专门处理具体问题的附属结构

  如需了解更多情况请查阅:

附属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可以设立对其行使职务有必要的辅助机关。这也体现在《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中。

  目前设置的所有委员会和工作组都由15个安理会成员组成。常设委员会由安理会主席担任主席,每月轮流,而其他委员会和工作组则由指定的安理会成员担任主席或共同主席,每年在安全理事会主席说明中宣布。

  无论是委员会还是工作组,附属机构的授权任务各不相同,可以是程序问题(如文件和程序、总部外举行会议),也可以是实质性问题(如制裁制度、反恐怖主义、维持和平行动)。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是根据《宪章》第二十九条建立的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因此,它们在行政和财政方面依赖联合国,但是作为司法机构,它们独立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包括其上级机关安全理事会。

委员会

反恐怖主义和不扩散委员会
军事参谋团

  军事参谋团帮助规划联合国的军事措施和管制武器装备。

制裁委员会(特设)

  实行强制性制裁的目的是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使之遵循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目标。据此,制裁措施为安全理事会提供了一项落实其决定的重要手段。联合国因其普遍性而成为一个特别适当的制订和监督这类措施的机构。

  安理会在和平面临威胁而外交努力无果时采用强制性制裁,作为执行决定的手段。制裁措施的种类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和(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军火禁运、旅行禁令、金融或外交限制。

常设委员会和特设机构

  常设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一般是为解决某一程序问题而设立,如接纳新成员。设立的特设委员会都有一定期限,旨在解决某一具体问题。

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

国际法院和法庭

附属咨询机构

  建设和平委员会是支持冲突后国家和平努力的一个政府间咨询机构,也是对国际社会执行广泛和平议程的能力的重要补充。

  建设和平委员会在以下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建设和平委员会是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一个附属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