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第2231(2015)号决议
原子能机构的报告
安全理事会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 在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已采取《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第15.1至15.11段规定的行动时,立即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报告,确认这一事实,同时将报告提交安全理事会;
- 在原子能机构达成总体结论,认定伊朗境内的所有核材料仍用于和平活动时,立即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报告,确认这一结论,同时将报告提交安全理事会。
此外,安全理事会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 定期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报告伊朗履行它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最新情况,并酌情同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
- 在他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直接影响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问题时,随时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迄今为止,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根据第2231(2015)号决议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如下报告:
S/2016/57 | 2016年1月19日 | 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231(2015)号决议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开展核查和监测 该报告核实,伊朗已采取《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第15.1至15.11段规定的行动 |
S/2016/250 | 2016年3月15日 | 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231(2015)号决议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开展核查和监测 |
S/2016/535 | 2016年6月13日 | 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231(2015)号决议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开展核查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