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导言
国际法的发展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设置目标“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国际法规定国家之间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边界内个人的待遇。它的范畴包括国际关注的问题,如人权、裁军、国际犯罪、难民、移民、国籍问题、囚犯待遇、使用武力、战争行为等。它也规定了全球共享的诸如环境、可持续发展、国际水域、外层空间、全球通信和世界贸易等。
500多份条约已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许多其他条约存放于政府或其他实体内。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通过许多多边条约,并随后开放给联合国各会员国供签署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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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在其历史上通过的多边条约包括: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 儿童权利公约(1989)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
-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
-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
法律委员会是大会审议法律问题的主要论坛。许多国际文书,包括诸多国际条约是大会在法律委员会建议基础上通过的。
大会于1948年建立国际法委员会,其任务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1)(a),负责逐步发展和编纂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专家机构,其任务是在尚未建立国际法,但已经广泛的用于国家实践中的领域,编纂、制定国际法规则草案。委员会在刑事法方面的工作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顺利通过。它还起草了关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等。
制定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的机构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附属机关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多边谈判机构,如裁军谈判会议。
要成为一个条约的缔约国,一个国家必须表达,通过一个具体的行为,它愿意承担条约中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它必须“同意遵守”条约。这通常是通过签署和批准条约,或者如果它已经生效则加入条约。
每年,联合国举行一次条约活动,作为一种鼓励会员国签署、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支持这些条约。
不同的条约可能会有不同的条约机构制度,以鼓励各方遵守其义务,并承担遵守必要的行动。
国家之间的法律纠纷交由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国际法院处理。它也对正式授权的国际机关和机构提供了有关法律问题咨询意见。
国际社会长期以来一直渴望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庭,审判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在20世纪,它就种族灭绝、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定义达成共识。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二战期间犯下的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
在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是为打击有罪不罚,审判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框架和具体冲突期间犯下的罪行。联合国安理会在2010年设立了国际刑事法庭机制,以便在前南斯拉夫问题特别法庭和卢旺达问题特别法庭完成各自使命后继续执行这两个法庭遗留的一些关键职责。机制位于坦桑尼亚阿鲁沙的分支从2012年7月开始运作,而位于荷兰海牙的分支将从2013年开始接手前南斯拉夫问题特别法庭的工作。
1998年,国际社会达到一个历史性的里程碑,120个国家通过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依据,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它不属于联合国系统。其所在地为荷兰海牙。
案件提交到法院可由缔约国,或由联合国安理会或法院检察官。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三个由政府提交的案件: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以及一个由联合国安理会提交关于达尔富尔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