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导言
世界人口的百分之十,约有6.5亿人为残疾人。他们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有百分之八十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世界上最贫穷的人中,百分之二十有某种残疾。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容易受到虐待。残疾人更可能是暴力或强奸的受害者,不太可能得到警察干预,法律保护或预防性保健。约百分之三十的街头青年有某种残疾。在发展中国家,百分之九十的残疾儿童没有上学。
在发达国家,2004年美国的调查发现,只有百分之三十五工作年龄的残疾人在工作,相比于百分之七十八无残疾的人在工作。在2003年罗格斯大学的研究中,三分之一的受访雇主表示残疾人不能有效地履行规定的工作任务。第二个最常见不雇用残疾人的理由是担心昂贵的特殊设施。
三十多年来,残疾人的权利和需要一直放在联合国议程的较高位置上。最近,经过多年的努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获得通过,并在2008年5月3日生效。
为联合国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而呼吁的“联合国与残疾人”,描述残疾人权利公约生效标志着根本转变,它从一个新的高度看待残疾人不仅是慈善、医疗和社会保护的对象,更视之为权利的主体。正因为如此,他们能够声称拥有权利,可以对他们的生活做出自主的决策,可以成为社会积极的成员。
残疾人应享有以下权利:
“残疾人享有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基本权利。……
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其他人一样;……
有权获得种种旨在尽可能使他们自立的措施。
有权接受医药、心理和机能治疗,……以充分发展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加速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或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
有权享有经济和社会保障,并过着象样的生活。他们有权按照其能力获得并保有职业,或担任有用处的、生产的、有报酬的工作,并加入工会。
在经济和社会规划的所有各阶段,都要照顾到残疾人的特别需要。
残疾人有权与其亲属或养父母同住,并参加一切社会活动、创作活动或娱乐活动。除非残疾人的病况确有必要或为减轻病况确有必要,不得在居住方面使他们受到异于他人的待遇。……
应受保护,以免受到任何剥削、任何管制或任何歧视性、虐待性或侮辱性的待遇。
如确需合格的法律援助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时,应能够获得这种援助;……。”
摘自联合国大会
1975年12月9日通过的
《残疾者权利宣言》
据“联合国与残疾人”报道,公约是一个明确的,社会发展方面的人权文书。它重申,所有类型的残疾人都应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它还说明怎样实现各类权利。此外,它确定了使残疾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权利特殊调整的地方,以及他们权利受到侵犯的地方,和需要加强保护他们权利的地方.
在欢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生效的讲话中,秘书长潘基文呼吁要协调一致地努力,把远见变成现实,为解决“残疾人所经历的触目惊心的不平等”。联合国正在继续为此作出努力。
每年12月3日为联合国的国际残疾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