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
安理会根据其第2149(2014)号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多层面综合稳定团(中非稳定团),并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将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中非建和办)的派驻人员并入中非稳定团,并确保从中非建和办顺利过渡到中非稳定团。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安理会授权中非稳定团,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在其能力范围和部署地区执行任务。
还决定中非支助团于2014年9月15日把权力移交给中非稳定团,在移交权力期间,中非稳定团将通过其文职部门开展规定的工作,中非支助团则开展第2127(2013)号决议规定的工作,中非稳定团于2014年9月15日立即着手通过其军事和警察部门开展规定的工作。
初期优先工作
安全理事会决定,中非稳定团的任务应首先着眼于以下优先任务:
(a) 保护平民
㈠ 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能力在部署地区内保护平民不受人身暴力侵害,包括积极开展巡逻;
㈡ 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特定保护,包括部署保护儿童顾问和保护妇女顾问;
㈢ 查明和记录对平民的威胁和袭击,包括定期与平民接触和与人道主义组织和人权组织密切合作;
㈣ 与人道主义组织和人权组织及其他相关伙伴合作,制订、执行和落实一个全特派团保护战略;
(b) 协助开展过渡工作,包括努力扩展国家权力和维护领土完整
㈠ 与中非经共体、非洲联盟、相关利益攸关方和国际社会合作,在国际社会援助过渡当局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筹划、协助和协调政治过渡和选举工作并为其提供技术援助;
㈡ 为在中非共和国消除冲突根源和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的努力提供斡旋和政治支持;
㈢ 与过渡当局协调,根据实地的风险,适当协助保障本国主要利益攸关方、包括过渡政府成员的安全;
㈣ 与相关区域和地方机构和宗教领导人合作,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协助过渡当局开展调解与和解工作,包括通过包容各方的全国对话、过渡司法和解决冲突机制这样做,同时确保妇女的全面有效参与;
㈤ 筹划和协助选举工作并为其提供技术援助,进行一切必要的筹备工作,协助过渡当局并迅速与国家选举当局合作,以便至迟在2015年2月举行自由、公平、透明和包容各方的选举,包括妇女早期在各级全面有效参与其中和让中非共和国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参与;
㈥ 促进和协助迅速扩展国家的权力;
(c) 协助立即、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运送人道主义援助
帮助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包括有效开展军民协调,与人道主义行动者密切协调,以便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和国际法的相关条款,立即、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地在文职人员主导下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并与人道主义行动者密切协调,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自愿、安全、有尊严和持久地回返;
(d) 保护联合国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备和物品,保障联合国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 自由;
(e) 增进和保护人权
㈠ 监测、帮助调查、公开报告和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中非共和国各地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践踏或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包括前塞雷卡人员和反巴拉卡在内的不同武装团体的此类行为,协助努力查明和起诉侵权违法者,防止这些侵权违法行为,包括部署人权观察员;
㈡ 监测、帮助调查和具体报告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以及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一切形式的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协助查明和起诉有此类行为的人,防止这些侵害和虐待行为;
㈢ 支持国际调查委员会和支持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㈣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保护和促进人权;
(f) 支持国家和国际司法,支持法治
㈠ 支持过渡当局并与其合作,逮捕应对该国境内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负责的人,将其绳之以法,包括通过与该区域各国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㈡ 以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帮助建立国家司法系统和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协助全国和解工作,酌情同独立专家进行协调;
㈢ 在联合国法治事项全球协调中心框架内为警察、司法和惩戒机构提供支助和协调国际社会对它们的援助,以恢复刑事司法体系,包括以注重文官监督、不偏不倚和保护人权的方式,在维护公共安全和基本法治方面提供援助,支持恢复和维护公共安全与法治,包括根据上文第20段的授权派驻联合国警察和由其提供协助;
(g)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以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
㈠ 支持过渡当局为体现实地的新情况,制订和执行一个修订战略,用于前战斗人员和武装分子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以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同时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儿童的需求,支持将外国人遣返回国;
㈡ 支持过渡当局制订和执行旨在减少社区暴力的方案;
㈢ 整编战斗人员和让其进驻营地,酌情收缴和销毁那些拒绝放下或未放下武器的人的武器和弹药;
其他任务
还决定,中非稳定团的任务规定还应有在条件允许时进行的以下工作并请秘书处着手规划这些工作:
(a) 支持安全部门的改革和审查工作,包括提供战略政策咨询和协调技术援助和培训;
(b) 酌情协调国际援助;
(c) 在能力范围内为第2127(2013)号决议第57段设立的委员会和同一决议设立的专家小组提供协助,包括提供与委员会和专家小组执行任务相关的信息;
(d) 与第2127(2013)号决议设立的专家小组合作,监测第2127(2013)号决议第54段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视需要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检查所有武器和相关材料,不论它们存放何处,并就努力阻止武装团体开采自然资源一事向过渡当局提供咨询;
(e) 收缴和收集违反第2127(2013)号决议第54段规定的措施运入中非共和国的武器和任何相关材料,酌情登记和处置这些武器和相关材料;
安理会第2149(2104)号决议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