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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涉及我们地球的诸多领域。国际法院已经真正成为全球性…[同时]国际法院还得处理涉及众多男女生命和福祉的案件。”

沙卜泰·罗森
《国际法院的法律和实践》,1997年

诉讼程序是国际法院对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进行审理。

谁可以提交案件?

《规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方者限于国家,只有国家才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案件。

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处收到的私营实体(例如,公司或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大量书面或口头请求书,不论其多么有价值或感人。

有权利用国际法院的国家

  • 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在批准《宪章》时接受了宪章的义务,从而自动成为《法院规约》的缔约国,《规约》是《宪章》的有机组成部分;
  • 《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那些国家(瑙鲁、瑞士);
  • 任何其它国家,虽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但已向书记官处交存一项符合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认真遵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许多国家在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前就属于这种情况)。

有关国家是否必须事先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什么是特别协定、管辖权条款和单方面声明?

任择条款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有关国家必须以某种方式同意成为提交法

院诉讼的当事方(当事方同意原则),国际法院才能处理有关案件。鉴于各国拥有主权,可自由地选择解决其争端的方式,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项基本原则。

各国可以三种不同方式表明其同意:

  • 一项特别协定:关于某个具体问题争端中的两个或多个国家可以商定共同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为此缔结一项特别协定;
  • 条约中的一项条款:数百个条约都包含管辖权条款,缔约国根据这些条款事先承诺,如将来发生与其它缔约国关于条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单方面声明: 《法院规约》缔约国可以选择作出单方面声明,承认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这种被称为“任择条款”的制度带动了一个国家集团的产生,这些国家相互把管辖权给予法院,由法院裁决它们之间将来可能产生的争端。这一集团的每个国家原则上都有权将同属该集团的任何其他国家告到法院。声明可能有时间限制,并可能对有各种保留或排除某些类争端。这些声明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应该指出的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目前只有一国(联合王国)所作的声明仍然有效。法国和美国以前曾作此项声明但又撤回,而中国和俄国从未发表过此项声明。

[: 在185个联合国会员国中,约三分之一(1999年62个)为承认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效力而作出的单方面声明仍然有效。]

为什么有些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国家在被传唤出庭时却就此提出质疑?

一个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国家在被另一国家传唤出庭时,可能认为此种管辖权不适用,因为在它看来,与另一国家并不存在争端,或因为争端不是法律争端,或因为它同意承认的国际法院管辖权对有关争端并不适用。

如果当事方反对国际法院对争端的管辖权或反对其可受理性,则由国际法院在初步判决时裁定。

诉讼程序是如何提起的?

特别协定和请求书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是以下列两种方式提起的:

  • 通过发出关于特别协定的通知:特别协定是希望共同将一项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以单一案文形式提出双方同意提交国际法院审理的问题;有关国家可以通过把该协定通知书记官处而提起诉讼程序;
  • 通过请求书:请求书是单方面提出的,一个国家可以根据一个条约的管辖权条款或根据任择条款的声明对另一国家提出一项请求书。

[: 75%的诉讼案件是通过单方面请求书的方式提交国际法院的。]

附有有关国家外交部长或其驻海牙大使信函的文件必须说明争端的确切事由以及争端各当事方的名称。

请求书一定要比特别协定更加详细:除上述要素外,请求国必须说明它根据什么主张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书还应具体说明主张的确切性质,并简要陈述事实及其主张所根据的理由。

书记官长立即将特别协定或请求书转交其它当事方和各位法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和所有有权出庭的国家。他将案件登录入法院总表并通知新闻界。

谁是请求国,谁是被告国?

提交请求书的国家称为请求国,另一方称为被告国。在案件的正式名称中,当事方的名称由拉丁文“诉”的缩写v.分开(例如,喀麦隆诉尼日利亚)。

如有特别协定,则既没有“请求国”,也没有“被告国”。因此,当事方的名称由一斜线分开(例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当事方由谁来代表?

各国没有派驻法院的常驻代表。涉及本国的案件提交法院时,由代理人来代表。

一国政府的代理人可以是本国驻荷兰大使或诸如外交部法律顾问等高级公务员。代理人接受法院书记官长有关案件的来文,并向书记官长递交书状。在公开审讯开始时,他作出陈述并提出论点。他代表本国政府发言并可以代表政府作出承诺。

代理人有时由共同代理人或助理代理人协助,他总是由顾问或律师协助拟订书状和进行口头辩论。代理人、顾问和律师享有独立行使其职能所需的特权与豁免。

谁可以出庭辩论?

由于没有国际法院律师公会,所以顾问或律师出庭辩护没有必须满足的条件,只须由案件当事国指定他们为案件出庭辩护。

律师不必具有(往往也没有)他们出庭所代表的国家的国籍。他们是在执业律师、国际法教授和法学家中挑选出来,并且是诉讼国认为最合格的。

诉讼程序如何进行?

《法院规约》规定,诉讼程序由书面和口述程序两部分组成。

书面阶段包括向法院提交载有有关争议问题详细说明的书状。当事国一方所提交的一切书状应将副本一份送达他方。

[: 诉讼程序是先书面,后口述。]

书面阶段可以持续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书状的数目和篇幅、当事各方要求的时限。

由于法文和英文是法院正式语文,以这两种语文之一提交的所有书状都必须由书记官处译成另外一种语文。

诉状、辩诉状、答辩状和复辩状

这些是诉讼案件中当事方提交的书状的名称。

请求国提出诉状,被告国对此提出辩诉状。经当事方要求,或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第二轮抗辩。这时请求国提出答辩状,被告国对此提出复辩状。

根据特别协定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既没有请求国也没有被告国,每方提交诉状和辩诉状,如有必要,再提交答辩状和复辩状。

审讯是公开进行的吗?

是,除非当事方要求诉讼程序不公开,或国际法院另有判决(实际上,迄今为止所有审讯都是公开的)。审讯在和平宫司法大会堂进行,有新闻界、外交使团、律师和其他对法院活动感兴趣的人士出席。出示身份证就可以于审讯当天在和平宫门口获得入场证。

法官身穿黑袍,领前配带白色皱褶花边,与法官同时出庭的书记官长,身穿黑袍,配带白色宽领带。当事方代表依本国习俗穿着,面对法官。

在请求方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请求国在院长左边,被告国在院长右边。在根据特别协定提起的诉讼程序中,各当事方从左边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当事方根据提交书状的顺序在法院发言,在根据特别协定提交的案件中,由法院确定发言次序。口头辩论着重仍有争议的问题。通常每方发言两次。

发言人可以用法文或英文辩论,法院提供另一语文的同声传译。

审讯通常持续二至六周。

当事方可以提出证人吗?

可以。在聆讯两个当事方传唤的证人作供时,国际法院一般遵循普通法国家的程序:先由传唤证人的一方直接诘问证人,然后由另一方反诘问,前者进行再诘问并回答法院提出的任何问题。

国际法院本身也可以传唤证人。

向国际法院提起程序的费用
由于联合国负担有关费用,因此出庭的当事方不必缴付任何费用,也不必支付行政或语文费用。向国际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国仅须承担其顾问和律师的费用。

然而,财政有困难的国家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1989年设立的信托基金提出申请。该基金由联合国会员国赠款维持,目的是援助较贫穷国家筹措根据特别协定提交法院的争端或此种协定产生的法院判决的执行所需承担的有关费用。

例如,该基金的资源曾用于1980年代布基纳法索和马里边界争端案中裁决边界的划界。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产生附带程序?

可以。正如国内法院一样,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可以引起附带程序。

最常见的附带程序为初步反对意见和临时措施。

什么是初步反对意见?

提出初步反对意见是对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就案件实质作出判决提出质疑。例如,一个国家可以主张:

  • 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国可以辩称请求国提出请求书所依据的条约或声明无效或已失去效力;争端发生在条约或声明适用期之前;或条约或声明附带的保留排除了有关争端;
  • 请求书不可受理:被告国可以辩称《规约》或《规则》的基本规定未获遵行;争端并不存在,或不是法律争端;当地补救措施尚未全部用尽; 或请求国没有能力提起诉讼程序。

[: 初步反对意见将中止有关案件实质的诉讼程序。]

任何当事方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将中止有关案件实质的诉讼,开始案件的另一阶段,这个阶段也包括书面和口述两部分。

国际法院公开当庭宣读判决。国际法院可以同意反对意见(那么案件便终止),驳回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案件实质的诉讼程序将自中止的地方重新开始),或宣布必须在关于案件实质的诉讼过程中就反对意见作出裁判。

国际法院何时可以指示采取临时措施?

国际法院如果认为构成随后所作判决主体的权利面临直接危险,可以应当事方请求或主动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临时措施是一种临时禁令,一般目的是在国际法院就争端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冻结形势。

如国际法院认为必要,可以进行紧急审讯。国际法院在一天至四周内以命令的形式公开当庭宣读其裁判。

还有哪些附带程序?

还有四种可能的附带程序:

  • 不到庭:当事一方不到庭不能阻止案件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这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国际法院在允准这项请求前,应查明其对案件有管辖权,并且请求国的主张是有充分根据的。

[: 国际法院可以在当事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

  • 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第三国认为案件对其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可以要求允许参加诉讼。国际法院就该请求进行判决。如果争端涉及条约的解释,而案件有关国家以外的国家是该条约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就有权参与诉讼;
  • 反诉:被告国可以在辩诉状中提出反诉。反诉必须与另一方诉讼请求的标的直接有关并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反诉的目的一般在于拓宽争端原诉主题(例如,一国被另一国指控违反某条约时,可以强调另一国行为类似);
  • 合并诉讼:如国际法院认为不同诉讼的当事方就同一问题对共同抗辩方提出同样的论点和陈述,国际法院可以命令合并诉讼。因此,这些当事方将只能指定一个专案法官,并提交共同书状和口头辩论。只作出一项判决。

评议如何进行?

审讯结束后,国际法院便开始审议其判决。国际法院的评议秘密进行。

法官首先初步交换意见,其间院长列举他认为需要由国际法院进行讨论和作出判决的问题。

每个法官编写阐述他对有关案件的观点的书面记录,相当于初步小判决。这一记录经过翻译分发给其他法官,使他们大致了解多数意见的倾向。

[: 国际法院的评议是秘密的,但是判决是公开作出的。]

几周后,进行第二次深入的评议,评议结束时,根据每个法官的观点,国际法院设立一个起草委员会,由观点最接近明显多数意见的两名法官和院长组成,除非院长的观点似乎属于少数。起草委员会编写分发给各位法官的判决草案,法官可以书面提出订正案。

起草委员会在审议了这些订正案后编写新的草稿。国际法院对此稿进行一读,然后,可能对案文作进一步的修改。接着进行二读。

在二读通过最后案文后进行最后表决。法官口头表决“赞成”或“反对”,从年资浅的开始。不允许弃权。如果赞成和反对的人数相等,则院长可投决定票。如果判决涉及可分开的问题,可以逐个问题进行单独表决。法官可以在判决后面附上声明说明其立场,或附上个别或反对意见解释其表决理由。

国际法院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协调和协作的过程,重点在于这一做法的集体性质。按照这一办法,附加个别或反对意见的法官继续充分参与讨论,继续影响国际法院判决的内容,所以从任何意义上讲,判决都是国际法院整体的判决。

国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来讲,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或是否同时发生了更加紧急的工作,审讯结束后三至六个月作出最终判决。

判决由院长(或由代行院长职务的副院长)在和平宫司法大会堂全体法官出席的公开庭上宣读。

为什么有些案件需要那么长时间?

国际法院有时受到批评,说它的诉讼缓慢(尽管并不比许多国内法庭的诉讼慢)。

除非国际法院命令采取临时措施或迫切需要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基本特征就使其无法迅速采取行动。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结合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技术,是为了使其能够以最高专业水平谨慎处理案件,而且诉讼过程涉及15名以上的法官。国际法院能够加速诉讼程序的做法也有限,因为诉讼案件的当事方是主权国家。

书状数量和篇幅的增加是造成诉讼时间延长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国际法院还要处理越来越多的“案中案”,即包括附带程序的案件。

由于预算拮据,书记官处法律、语文和行政资源极为有限,因此拖延的情况更形严重。

然而,国际法院采取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步骤,以加快其步伐并提高生产力。

[: 提交国际法院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四年。]

判决还是命令
原则上判决是国际法院最重要的裁判:裁定管辖权和案件实质、赔偿的要求、复核或解释以往判决的请求。有些参加诉讼的请求也通过判决来处理。

判决由国际法院或其分庭作出。

传统上国际法院发布命令以指导诉讼程序的进行(例如,确定或延长提交书状的时限)。

有些较为实质性的法院命令用于解决附带程序(例如,临时措施)或了结案件(从总表中撤销案件)。

国际法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发布命令,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简单的程序问题)院长本人就可以发布命令。

判决是什么样的?

判决是一份英、法文对照的双语文件,每种语文的篇幅通常长约50页。

每项判决由院长(或由代行院长职务的副院长)和书记官长签署,并加盖法院印章。在公开当庭宣读判决时,分发当事各方代理人各一份。第三份存入法院档案。

判决案文分为三大部分:

  • 导言:这部分载列法官和当事方代表的姓名,概述诉讼过程和说明各当事方的诉讼主张;
  • 国际法院判决的依据:这部分包括案情主要事实的摘要和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主文:这部分说明国际法院实际的判决及法官的表决结果。主文可以分成几个分段。

判决是否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有关国家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判决,无论是全体法官或是分庭作出的判决均适用。

《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规定“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

能够就判决提出上诉吗?

不能。所有判决都是结局判决,不能上诉。如果当事方不反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唯一可能采取的途径是请求解释或复核判决。

然而,请求国际法院复核判决,必须根据发现具有决定性的事实,而此项事实在判决宣告时为法院和请求复核的当事国所不知道的。

如果国际法院的一项判决得不到遵守会发生什么情况?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任何国家,不论是否是联合国会员国,如果认为另一方不遵守法院的判决,都可以将这一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判决。

胜诉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这将构成解决争端的另外一个阶段,与案件实质的诉讼程序一样,包括书面和口述阶段。

诉讼程序总是以判决而告终吗?

不是。有时当事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

也可能发生请求通知国际法院该国放弃诉讼,或当事双方宣布他们同意撤销案件。

在这两种情况下,国际法院或其院长发布指令,将案件从法院总表中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