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You are viewing an archived web page, collected at the request of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using Archive-It. This page was captured on 21:50:16 Aug 09, 2016, and is part of the UNESCO collection. The information on this web page may be out of date. See All versions of this archived page.
Loading media information hide
欢迎来到联合国,您的世界!

日常议题

人权导言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肤色,性别,国籍,种族,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的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政府的义务,用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或避免某些行为,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个人或团体的基本自由。

  自1945年成立以来,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这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由来自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们起草,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的联合国大会第217(III)号决议宣布作为所有国家和人民共同标准取得的成就。它第一次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普遍保护。自1948年通过以来,世界人权宣言已经被翻译成360多种语言,它是世界上被翻译最多的文件资料,许多新独立国家和许多新兴民主国家的宪法都受到它的激励。《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针对投诉程序和死刑),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任择议定书,共同形成了国际人权宪章。

人权

  自1945年通过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扩大了国际人权法的构成。它们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等。

  联合国积极努力地界定、监测和协助会员国实施国际人权标准。联合国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落实联合国人权方案方面起着带头作用。

  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联合国安理会,也处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如使用儿童兵(第1612号决议,2005年)和将强奸作为一种战争武器(第1820号决议,2008年)。

  大会自1948年以来通过了80多人权条约和宣言,如人权捍卫者宣言(1998年)和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

  每年,大会的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审查一系列问题,包括人权问题。委员会听取人权专家的报告。它还讨论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儿童、土著问题、难民待遇、通过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促进基本自由和推广行使自决权等问题。

  联合国建立的人权机制,监测全球人权标准的执行情况。它们包括人权理事会,某专题或具体国家的“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核心机构。

  2006年3月15日由大会建立并直接负责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成立60年之久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政府间负责人权的主要机构。理事会由47个国家代表组成,肩负着在世界各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加强了处理侵犯人权情况包括应对人权突发事件,并对其提建议。通过其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理事会评估所有 193个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还继续与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定的“特别程序”密切合作。

   “特别程序”不是一个人、一个特别报告员或代表、或一个工作组。他们是由人权理事会任命的,杰出的,独立工作的自愿专家。他们检查、监督、咨询和公开报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人权具体情况,或在世界上主要侵犯人权,如任意拘留、法外处决、酷刑、儿童卖淫,或剥夺权利、如食物权、适足住房、安全饮水、言论、教育和其他自由。

  大部分人权核心条约都有监督机构,负责审查缔约国的执行状况。如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禁止酷刑公约)每年都在日内瓦或纽约召开几次机构会议。如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目前可以直接向四个人权条约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大家庭的司法机关,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和专门的刑事法庭,如安全理事会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卢旺达问题刑事法庭,确保在严重侵犯人权案件中的公道和个人问责。

* 内容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