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导言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肤色,性别,国籍,种族,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的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政府的义务,用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或避免某些行为,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个人或团体的基本自由。
自1945年成立以来,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这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由来自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们起草,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的联合国大会第217(III)号决议宣布作为所有国家和人民共同标准取得的成就。它第一次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普遍保护。自1948年通过以来,世界人权宣言已经被翻译成360多种语言,它是世界上被翻译最多的文件资料,许多新独立国家和许多新兴民主国家的宪法都受到它的激励。《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针对投诉程序和死刑),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任择议定书,共同形成了国际人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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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5年通过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扩大了国际人权法的构成。它们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等。
联合国积极努力地界定、监测和协助会员国实施国际人权标准。联合国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落实联合国人权方案方面起着带头作用。
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联合国安理会,也处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如使用儿童兵(第1612号决议,2005年)和将强奸作为一种战争武器(第1820号决议,2008年)。
大会自1948年以来通过了80多人权条约和宣言,如人权捍卫者宣言(1998年)和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
每年,大会的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审查一系列问题,包括人权问题。委员会听取人权专家的报告。它还讨论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儿童、土著问题、难民待遇、通过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促进基本自由和推广行使自决权等问题。
联合国建立的人权机制,监测全球人权标准的执行情况。它们包括人权理事会,某专题或具体国家的“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核心机构。
2006年3月15日由大会建立并直接负责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成立60年之久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政府间负责人权的主要机构。理事会由47个国家代表组成,肩负着在世界各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加强了处理侵犯人权情况包括应对人权突发事件,并对其提建议。通过其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理事会评估所有 193个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还继续与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定的“特别程序”密切合作。
“特别程序”不是一个人、一个特别报告员或代表、或一个工作组。他们是由人权理事会任命的,杰出的,独立工作的自愿专家。他们检查、监督、咨询和公开报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人权具体情况,或在世界上主要侵犯人权,如任意拘留、法外处决、酷刑、儿童卖淫,或剥夺权利、如食物权、适足住房、安全饮水、言论、教育和其他自由。
大部分人权核心条约都有监督机构,负责审查缔约国的执行状况。如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禁止酷刑公约)每年都在日内瓦或纽约召开几次机构会议。如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目前可以直接向四个人权条约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大家庭的司法机关,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和专门的刑事法庭,如安全理事会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问题刑事法庭,确保在严重侵犯人权案件中的公道和个人问责。
* 内容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