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圈保护区的指定程序
指定一个生物圈保护区的第一步是缔约国向人与生物圈计划国际协调理事会提名一个地点。1995年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法定框架,第5条规定了生物圈保护区的指定程序。
第5条 - 指定程序
1. 生物全保留地由任何生物全计划国际协调理事会(ICC)根据下列程序指定列入网络:
a) 各国在根据第4条所确定之标准对可能的地点进行审议之后,通过其国家人和生物圈计划委员会,于适当时候将其提名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以并提交秘书处。
b) 秘书处核实提名内容和证明文件,如提名材料不全,秘书处则请提名国提供所却材料。
c) 提名将由生物圈保留地咨询委员会审议后向国际协调理事会提出建议。
d) 人和生物圈计划国际协调理事会就指定列入网络的提名做出决定。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将国际协调理事会的决定通知有关国家。
2. 鼓励各国审查和改进任何现有的生物圈保留地的合格性,并提出适当的延长建议,以使其能够在网络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延长建议的提交程序与上述指定新的生物圈保留地所用程序相同。
3. 在本法规框架通过前已经指定的生物圈保留地,应视为已是网络的组成部分。因此法规框架之规定亦适用于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