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互联网普遍性”概念,以强调互联网的重要地位,教科文组织认为互联网对其充分发挥潜力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互联网普遍性”概念,是由教科文组织通过与会员国和互联网利益相关群体共同研究、分析和磋商的广泛计划开发的。
互联网普遍性的概念,承认互联网不仅仅是基础设施和应用。它是一个经济和社会互动和关系的网络,在推动行使权利、赋予个人和社区能力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
以这种方式理解互联网,有助于将涉及技术和公共政策、权利与发展的互联网发展的许多不同方面融为一体。
“互联网普遍性”作为一个概念,抓住了人类事务中日益无处不在的互联网的核心。它突出了这一趋势所依托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并强调对其予以加强的必要性,从而使互联网有助于实现人类的最高志向,无处不在并服务于每个人,反映出对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普遍参与。
《互联网普遍性:建设知识社会和推进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途径》,教科文组织讨论文件,2013年
“互联网普遍性”涵盖了对互联网发展至关重要的四项原则——“权利—开放—可及—多方”原则(R-O-A-M原则):
权利(R) 互联网立足于人权
开放(O) 具有开放性
可及(A) 应人人可及
多方(M) 得益于多方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