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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之思想中构建和平

嘉宾

阿布杜拉·艾赫迈德·安那伊姆:论今日之人权、世俗国家和伊斯兰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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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杜拉·艾赫迈德·安那伊姆

阿布杜拉·艾赫迈德·安那伊 姆 (Abdullahi Ahmed An-Na’im)是跨文化视角下分析人权问题的专家,他希望在他身上苏丹穆斯林的身份和对普遍人权的坚定支持能够实现和谐统一。他认为,人权应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国家为中心。安那伊姆在解释有争议的观点时表示,他知道会有人反对他的意见,但他强调:“假如没有人反对,我岂不是毫无意义?”

希拉兹·西德瓦 担任采访

您说到人权的三个“C”,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我所提到的人权三个“C”:概念、内容和背景。

概念是指普遍性,我们所说的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但这是我们的本意吗?我们真的有能力保护这些权利吗?有哪个国家能做到这一点?可悲的是,事实恰恰相反——人权本应是保护所有人尊严的公共政策和普遍原则,实则却被各国用作武器,在强权政治中相互抹黑。

第二个“C” 是指人权的具体内容,我们必须承认,人权内容的确定工作仍在进行当中,人权还没有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得到实地落实。

第三个“C”提出了一个问题—— 是否实际贯彻了人权原则,能否惠及自身权利受到威胁的人。在开罗、卡拉奇和拉各斯,人权对于脱贫无望的赤贫人口意味着什么?人权会让他们的生活发生哪些变化?

在保护人权方面,国家应起到哪些作用?

我发现,无论在任何地方,受到保护的权利仅限于民权,而不是人权。换言之,国家保护的是公民和所谓的“合法居民”,而不是人。

正因为如此,难民和移徙工人的人权得不到《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保护,就连公民和合法居民的权利也是由各国逐步确认的。一直以来, 是否与他国谈判条约、是否批准或无视相关国际条约,这些都是由国家决定的,也是由国家确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的权利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

人权领域完全受制于国家主权。国际法不会假意强迫任何国家采取任何行动。联合国和所有其他国际组织都是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并由这些国家管理,只能按照各国许可的范围和方式,开展各国允许的工作。

这些对于当前人类发展状况来说或许并无不妥,但这些原则不利于保护人权。因此,这就是为什么我谈到国家自律是一项悖论,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固有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操控。

那么,我们该如何确保尊重人权?

我并不是说不需要人权,也不是说根本做不到切实保护人权。我强调的是,我们必须了解人权的起源和发展脉络,包括如何界定人权、如何落实人权等问题。

在我看来,人权是什么,应由乐于接受人权和尊重人权的人来决定, 而不应由昔日的殖民宗主国强加给前殖民地,也不能交给后殖民国家的代表和国际官僚来决定。

其次,要落实人权规范,必须因地制宜,采用适应相关群体的需求和资源的务实措施,不能在经过矫饰的国际组织会议、外交会议或学术会议上提出冠冕堂皇的立法。

第三,实施战略必须与相关背景高度契合,并且由人权主体随时随地掌控。

能举个例子吗?

比如说吧,要想在苏丹消除女性割礼的陋习,在日内瓦发表一份声明是没用的,就连苏丹颁布法令也不管用。但是通过改变“社区群众”的观念,就可以成功消除这种陋习。这才是关键。

1946 年,也就是我出生的那年, 英国人修改了苏丹《刑法》,规定残割女性生殖器官者可判处两年监禁。我今年 72 岁了,这种陋习依然存在, 90% 以上的人口受其影响。据我所知, 从没有人提起诉讼。另一个类似的问题是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在这些领域, 我们必须作出改变。

实现变革的最佳方式是什么?

我们必须摆脱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思维,要激发民众的想象力,要努力推动变革。

人们有时不愿试着作出改变,是因为他们认为改变是不可能的,但他们错了。比如, 我们可以想一想, 转变思想在短短 20 年间是如何在同性恋权利运动中发挥作用的。1995 年,我刚刚搬到美国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时, 同性性行为属于犯罪,可以把人送进监狱。可到了 2015 年,同性伴侣结婚成为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

想一想这种转变发生的速度之快, 这说明我们不必从修改法律入手。假如我们首先推动文化和社会变革,就会发现改变社区其实是实现变革的驱动力,而不仅是变革带来的结果。

您说到可以通过内部话语和文化间对话来促进人权文化,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我所说的人权文化是指内化的价值观,在儿童社会化过程的早期就已形成,并且在一生当中不断巩固强化。这些价值观往往支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人权,只不过采用的说法可能不尽相同。

人类内心本能地希望尊重他人的尊严,希望实现社会内部的和谐、共存和相互依存。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人权价值观, 虽然没有在日常话语中表现出来。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主张在不同文化之间开展对话,从而在社区营造人权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和扩大文化内部的国际共识。1992 年,我编辑出版的《跨文化视角下的人权:寻求共识》深入论述了这一点。

问一个关于您个人的问题,您怎么会想到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看待人权问题呢?

20 世纪 60 年代,对于伊斯兰教的信仰和对于伊斯兰律法的反对深深困扰着我,此时我很幸运地遇到了德高望重的导师马哈茂德·默罕默德·塔哈(Mahmoud Mohamed Taha)。 他对于伊斯兰教别出心裁的解读,帮助我调和了伊斯兰信仰和人权理想之间的关系。

在苏丹,塔哈导师是一名专业工程师,同时还是一名穆斯林苏菲派宗教改革家。20 世纪 40 年代,他参加了争取苏丹独立的斗争,被当时统治苏丹的英国—埃及殖民政府视为政治犯。他是共和党的创始人和主席,号召争取苏丹独立,建立民主共和国, 苏丹今日的国名即由此而来。塔哈曾经被长期监禁,出狱后严守宗教戒律。1951 年,塔哈成为宗教改革派,主张重新解读伊斯兰教。

1985 年 1 月,塔哈惨遭处决,他领导的改革运动也遭到镇压,此后我离开了苏丹,但继续研习和运用老师留下的改革方法,并且努力以他为楷模。

请谈一谈您的“未来伊斯兰律法”项目。

当前的“未来伊斯兰律法”项目结合了学术工作和倡导社会变革的若干主题,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学习法律直到现在,我始终在思索这些问题,并且有了一些心得。

在伊斯兰教改革和学术领域方面, 我试着从伊斯兰教的角度解读我对于世俗国家的支持,在二者之间实现和解,一如我早年通过这种方式处理人权理想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

我通过自己的网站和博客呼吁人们读一读我在 2008 年出版的《伊斯兰和世俗国家》,据此展开一次全球讨论。

我深信,与强制推行伊斯兰律法的所谓伊斯兰国家相比,伊斯兰教的各项原则与人权和公民思想是一致的。我在书中阐述了伊斯兰教关于政教分离以及规范伊斯兰教与政治之间关系的观点。我认为,国家强制推行伊斯兰律法, 违背了《古兰经》中关于自愿接受伊斯兰教的主张。借由信念和自由选择之路,个人信仰与集体宗教认同是可以和谐共处的,这也是成为穆斯林的唯一方式。我理想中的世俗国家对于宗教教义是保持中立的,这些国家提倡的是诚意信守。

 

阿布杜拉·艾赫迈德·安那伊姆

国际知名美籍苏丹法律学者和作家,美国亚特兰大埃默里大学法学院查尔斯·霍华德·坎德勒法学教授,埃默里文理学院副教授,埃默里大学法律和宗教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