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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模拟联合国大会的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将指导全球模拟联合国会议模拟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会议。这些规则改编自实际的《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供全球模拟联合国使用。

一、议程

  常会

  临时议程

  第1条

  全球模拟联合国(模拟联合国)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模拟联合国秘书长草拟,至迟于会议开幕前两个月传递给各代表团

  第2条

  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包括:

  (a)关于为每届会议选定主题的报告;

  (b)模拟联合国秘书长认为需要向模拟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所有项目。

  议程的通过

  第3条

  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在会议开幕式上提请模拟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代表团

  组成

  第4条

  会员国代表团应由不超过六名代表组成。

三、大会主席和副主席

  选举

  第5条

  除非模拟联合国大会另有决定,模拟联合国大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并至少在由其主持的会议开幕前三个月选出。在选举模拟联合国大会主席和副主席时,应考虑尽可能将这些职务分配给下列区域,以确保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的代表性: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西欧和其他国家。他们的任期应自当选之日开始,并应在选举出模拟联合国大会下一届会议新的主席团成员时为止。如果某个成员在他或她任期届满之前不再属于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应单独举行补选,来为剩余的任期选举一名新成员。

  临时主席

  第6条

  大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的一部分时,应指定副主席一人代行主席职务

  第7条

  副主席代理大会主席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

  大会主席的一般权力

  第8条

  大会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力外,应宣布本届会议每次全体会议的开会和散会、主持全体会议的讨论、确保对本规则的遵守、准许发言、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他应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并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全面掌握每次会议的进行和维持会场秩序。在讨论某一项目期间,他可向模拟联合国大会提议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限制每一代表发言的次数、截止发言报名或结束辩论。他并可提议停会或休会或暂停辩论所讨论的项目

  第9条

  大会主席执行职务时始终处于模拟联合国大会的权力下。

  大会主席不得参加表决

  第10条

  大会主席和代理主席的副主席不得参加表决,而应指定他所属的代表团的另一成员代为投票。

四、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

  组成

  第11条

  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应由模拟联合国大会主席、五名副主席和各主要委员会(即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委员会)的主席组成,并由大会主席担任主席。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中不得有两个成员同属一个代表团,总务委员会的组成应确保具有代表性。模拟联合国大会所设立的在届会期间举行会议而全体会员国都有权参加的其他委员会的主席,有权列席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

  替代成员

  第12条

  大会某一副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某次会议时,可指定他所属的代表团成员一人代为出席。某一主要委员会主席因故缺席,应指定该委员会副主席一人代为出席。某一副主席如与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另一成员同属一个代表团,则无表决权。

  职能

  第13条

  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审议临时议程,并就所提议的每一项目向模拟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

  第14条

  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应协助大会主席和模拟联合国大会拟订每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决定各项目的优先次序、并协调大会所有委员会的会议的进程。总务委员会应协助大会主席处理属于主席职权范围以内的模拟联合国大会一般事务。但总务委员会不得就任何政治问题作出决定

  第15条

  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应举行会议,研究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各委员会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促进会议进程的建议。在大会主席认为必要或总务委员会任何其他成员提出请求时,委员会亦应于其他时间举行会议。

  决议形式的修改

  第16条

  模拟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可修改模拟联合国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改变其形式但不得改变其实质。任何此种修改应报请模拟联合国大会审议。

五、秘书处

  模拟联合国秘书长的职责

  第17条

  模拟联合国秘书长在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以秘书长的身份执行职务。他可指定一位秘书处人员在这些会议上代行他的职务

  第18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主要委员会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由模拟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和领导。

  秘书处的职责

  第19条

  秘书处应接受、翻译、印刷和散发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委员会和机构的文件、报告和决议;口译会议发言;编制、印刷和散发会议记录;保管并妥善保存模拟联合国大会的归档文件;将大会的所有文件分送代表与会会员国的各代表团,并进行大会所要求的所有其他工作。

  《宪章》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通知

  第20条

  如有模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时,模拟联合国秘书长经模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同意,应将模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项通知模拟联合国大会。

六、语文

  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21条

  英文和法文为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各委员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本规则可根据会议的地点不同而改变。

  口译

  第22条

  在全体会议和主要委员会会议期间,以模拟联合国大会的工作语文之一所作的发言,应口译成另一种工作语文。

  《全球模拟联合国日刊》所用语文

  第23条

  在模拟联合国大会届会期间,《全球模拟联合国日刊》应以大会工作语文印发。

  决议和其他文件所用语文

  第24条

  所有决议和其他文件应以模拟联合国大会的工作语言印发。

七、记录

  会议记录

  第25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应决定各主要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形式。

  决议

  第26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应由模拟联合国秘书长于每届会议闭幕后十五天内分送代表会员国的代表团。

八、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公开和非公开会议

  通则

  第27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主要委员会的会议,除经有关机构决定因情况特殊需举行非公开会议者外,均应公开举行。

  非公开会议

  第28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在非公开会议上作出的所有决定应在大会的下一次公开会议上加以宣布。在各主要委员会的每次非公开会议结束时,主席可通过模拟联合国秘书长发表一项公报。

九、默祷或默念一分钟

  默祷或默念

  第29条

  在模拟联合国大会每届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开幕后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前,主席应请各位代表默祷或默念一分钟。

十、全体会议

  会务的处理

  交付委员会讨论

  第30条

  除非模拟联合国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对议程上的任何项目,在尚未收到受理委员会关于这个项目的报告前,不作最后决定。

  讨论主要委员会的报告

  第31条

  对于在模拟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上讨论任何主要委员会的报告的问题,如全体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一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认为有此必要,则应由全体会议加以讨论。这种提案应不经辩论即付诸表决。

  法定人数

  第32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至少须有三分之一大会会员国出席,主席才可宣布开会并准许进行辩论。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的会员国出席时才能作出。模拟联合国大会会员国是由出席全球模拟联合国会议的代表团组成,这些代表团数量有时可能少于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人数和过半数的所需数目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团数量决定。

  发言

  第33条

  任何代表事先未经主席允许,不得在模拟联合国大会发言。主席应按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他们发言。如发言者的言论与所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可敦促他遵守规则。

  优先发言

  第34条

  模拟联合国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和报告员为解释其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可优先发言。

  秘书处的说明

  第35条

  模拟联合国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为其代表的秘书处人员,可随时就模拟联合国大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大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程序问题

  第36条

  代表可在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按议事规则对该程序问题作出裁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异议,主席应立即将此异议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除非被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过半数所推翻,仍应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不得就所讨论事项做实质发言。

  发言时间的限制

  第37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可限制每一发言者的发言时间和每一代表对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在对规定上述限制的动议作出决定前,可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在有限制的辩论中,如某一代表发言超过规定的时间,主席应立即敦促他遵守规则。

  发言报名截止、答辩权

  第38条

  大会主席可在辩论过程中宣布发言者的名单,并可在得到模拟联合国大会同意后宣布发言报名截止。但在主席宣布发言报名截止后,会上如有发言引起答辩问题,主席可准许任何会员国行使答辩权。

  暂停辩论

  第39条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暂停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除原提议人外,得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结束辩论

  第40条

  代表可随时提出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不论是否有其他代表已要求发言。主席应只准许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人就结束辩论的问题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如模拟联合国大会赞成结束辩论,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停会或休会

  第41条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停会或休会的动议。此种动议应不经辩论即付诸表决。对于提出停会或休会的动议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程序性动议的先后次序

  第42条

  在不违反第38条规定的情况下,下列动议按照其排列的次序,应优先于提交会议的其他一切提案或动议:

  (a)停会;

  (b)休会;

  (c)暂停辩论所讨论项目;

  (d)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

  提案和修正案

  第43条

  提案和修正案通常应以书面送交模拟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将复制本向各代表团散发。作为一般规定,任何提案不得在模拟联合国大会会议上加以讨论或表决,除非其复制本至迟已于会议前12小时散发给所有代表团。但修正案或程序性动议的复制本即使尚未散发或仅于当天散发,主席仍可准许对这些修正案或动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动议的撤回

  第44条

  动议未经修正的,可由原提案人在表决开始前随时加以撤回。已撤回的动议可由任何会员国重新提出。

  表决

  表决权

  第45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的每个会员国应有一个表决权。

  三分之二多数

  第46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这些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停止,以及预算问题

  第47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问题提案修正案的决定,以及对于此种提案分别付诸表决的部分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简单多数

  第48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关于第46条规定的那些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决定,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问题,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过半数作出。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一语的意义

  第49条

  本规则各条内“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一语是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会员国。弃权的会员国应被认为没有参加表决。

  表决方法

  第50条

  (a)模拟联合国大会通常以举手或起立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任何代表都可请求进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从主席抽签决定的会员国开始,按会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进行。唱名表决时,每一会员国的国名均应点到,由会员国代表一人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结果应按会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列入记录。

  (b)模拟联合国大会用机械设备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录表决代替举手或起立表决,以记录表决代替唱名表决。任何代表都可请求进行记录表决。进行记录表决时,除非有代表提出请求,模拟联合国大会应免去会员国唱名的程序;但表决的结果应以唱名表决的同样方式列入记录。

  表决守则

  第51条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除为了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不得打断表决的进行。除无记名投票外,主席可准许会员国在表决前或表决后解释其投票理由。主席可限制此种解释的时间。主席不得允许提案或修正案的原提案人解释其对自己的提案或修正案的投票理由。

  提案和修正案的分部分表决

  第52条

  任何代表可提议将提案或修正案的各部分分别付诸表决。如有人对分部分表决的请求提出反对,应将主张分部分表决的动议付诸表决。主席应只准许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人发言。该动议如获通过,提案或修正案中已通过的各部分随后应合成整体再付诸表决。如提案或修正案的各执行部分均遭否决,则应认为整个提案或修正案已被否决。

  修正案的表决

  第53条

  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正案时,模拟联合国大会应先就实质内容距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经表决为止。但如一个修正案的通过必然意味着另一修正案的否决,后一修正案不应再付诸表决。一个或数个修正案如获通过,应将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仅对一项提案加以增删或部分修改的动议,应视为对该提案的修正案。所有修正案应在会上宣布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席。

  提案的表决

  第54条

  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除非模拟联合国大会另有决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诸表决。模拟联合国大会每表决一项提案后,可决定是否将下一项提案付诸表决。所有提案应在会上宣布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席。

  选举

  第55条

  模拟联合国大会总务委员会和主要委员会的一切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

  第56条

  当模拟联合国大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任空缺须在同样条件下同时补足时,应由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法定多数的候选人当选。如获得法定多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出的人员或会员国的数额,应再举行投票以补足余缺,这些投票只限于每个空缺两名候选人,并应由第二次投票中获得法定多数的候选人当选。

  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

  第57条

  就选举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如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主席应决定是否应进行第二次表决和表决的时间。如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或第二次表决结果赞成和反对票数仍相等,该提案应视为已被否决。

十一、委员会

  主席团成员和工作安排

  议题的分类

  第58条

  与同一类议题有关的项目应交负责处理该类议题的一个或数个委员会讨论。委员会不得自行增加新项目。

  主要委员会

  第59条

  全球模拟联合国大会各主要委员会如下:

  (a)裁军和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

  (b)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

  (c)经济和财政委员会(第二委员会);

  (d)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

  选举主席团成员和工作安排

  第60条

  (a)所有主要委员会应至少在会议开幕前三个月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和报告员一人。对上述人员的选举,应根据公平的地域分配、经验和个人的能力。此外,应竭尽全力确保主席团成员男女性别均衡。主席团成员的任期应自他们当选之日开始,并应在下一届会议主席团成员当选时结束。如果某个成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不再属于主要委员会,获得表决票数第二多的候选人应被任命该职位。

  (b)各主要委员会应制订自己工作的先后次序并举行必要的会议,以完成对交付给它的各项目的审议。

  会员国的代表权

  第61条

  每个会员国可派遣代表一人出席各主要委员会。

  主要委员会主席不得参加表决

  第62条

  主要委员会的主席不得参加表决,但可由他所属代表团的另一成员代为投票。

  主席团成员的缺席

  第63条

  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的一部分时,应指定副主席一人代行主席职务。副主席代理主席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委员会主席团的某一成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另选新成员完成所剩任期。

  委员会主席的职能

  第64条

  委员会主席应宣布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开会和散会、主持会议的讨论、确保对本规则的遵守、准许发言、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他应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并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全面掌握每次会议的进行和维持会场秩序。在讨论某一项目期间,他可向委员会提议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限制每一代表发言的次数、截止发言报名或结束辩论。他并可提议停会或休会或暂停辩论所讨论的项目

  第65条

  委员会主席执行职务时始终处于委员会的权力下。

  会务的处理

  法定人数

  第66条

  委员会至少须有四分之一委员会成员国出席,主席才可宣布开会并准许进行辩论。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的成员国出席时才能作出。

  发言

  第67条

  任何代表事先未经主席允许,不得在委员会发言。主席应按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他们发言。如发言者的言论与所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可敦促他遵守规则。

  优先发言

  第68条

  委员会的主席和报告员为解释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可优先发言。

  秘书处的说明

  第69条

  模拟联合国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为其代表的秘书处人员,可随时就委员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程序问题

  第70条

  代表可在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按议事规则对该程序问题作出裁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异议,主席应立即将此异议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除非被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所推翻,仍应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不得就所讨论事项的实质发言。

  发言的时间限制

  第71条

  委员会可限制每一发言者的发言时间和每一代表对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在对规定上述限制的动议作出决定前,可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在有限制的辩论中,如某一代表发言超过规定的时间,主席应立即敦促他遵守规则。

  发言报名截止、答辩权

  第72条

  委员会主席可在辩论过程中宣布发言者的名单,并可在得到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发言报名截止。但在主席宣布发言报名截止后,会上如有发言引起答辩问题,主席可准许任何成员国行使答辩权。

  暂停辩论

  第73条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暂停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除原提议人外,可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结束辩论

  第74条

  代表可随时提出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不论是否有其他代表已要求发言。主席应只准许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人就结束辩论的问题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如委员会赞成结束辩论,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主席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停会或休会

  第75条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停会或休会的动议。此种动议应不经辩论即付诸表决。主席对于提出停会或休会的动议者,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程序性动议的先后次序

  第76条

  下列动议按照其排列的次序,应优先于提交会议的其他一切提案或动议:

  (a)停会;

  (b)休会;

  (c)暂停辩论所讨论项目;

  (d)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

  提案和修正案

  第77条

  提案和修正案通常应以书面送交模拟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将复制本向各代表团散发。作为一般规定,任何提案不得在委员会会议上加以讨论或表决,除非其复制本至迟已于会议前一小时散发给所有代表团。但修正案或程序性动议的复制本即使尚未散发或仅于当天散发,主席仍可准许对这些修正案或动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动议的撤回

  第78条

  动议未经修正的,可由原提案人在表决开始前随时加以撤回。已撤回的动议可由任何成员国重新提出。

  表决

  表决权

  第79条

  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法定多数

  第80条

  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作出。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一语的意义

  第81条

  本规则各条内“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一语是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的成员国应被认为没有参加表决。

  表决方法

  第82条

  (a)委员会通常以举手或起立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任何代表都可请求进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从主席抽签决定的成员国开始,按成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进行。唱名表决时,每一成员国的国名均应点到,由成员国代表一人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结果应按成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列入记录。

  (b)委员会用机械设备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录表决代替举手或起立表决,以记录表决代替唱名表决。任何代表都可请求进行记录表决。进行记录表决时,除非有代表提出请求,委员会应免去成员国唱名的程序;但表决的结果应以唱名表决的同样方式列入记录。

  表决守则

  第83条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除为了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不得打断表决的进行。除无记名投票外,主席可准许成员国在表决前或表决后解释其投票理由。主席可限制此种解释的时间。主席不得允许提案或修正案的原提案人解释其对自己的提案或修正案的投票理由。

  提案和修正案的分部分表决

  第84条

  任何代表可提议将提案或修正案的各部分分别付诸表决。如有人对分部分表决的请求提出反对,应将主张分部分表决的动议付诸表决。主席应只准许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人发言。该动议如获通过,提案或修正案中已通过的各部分随后应合成整体再付诸表决。如提案或修正案的各执行部分均遭否决,则应认为整个提案或修正案已被否决。

  修正案的表决

  第85条

  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正案时,委员会应先就实质内容距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经表决为止。但如一个修正案的通过必然意味着另一修正案的否决,后一修正案不应再付诸表决。一个或数个修正案如获通过,应将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仅对一项提案加以增删或部分修改的动议,应视为对该提案的修正案。

  提案的表决

  第86条

  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诸表决。委员会每表决一项提案后,可决定是否将下一项提案付诸表决。

  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

  第87条

  就选举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如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该提案应视为已被否决。

  模拟联合国秘书长

  模拟联合国秘书长的任命

  第88条

  模拟联合国秘书长应由全球模拟联合国执行委员会经过基于公平地域分配、模拟联合国的领导才干和经验以及个人能力的竞争过程之后加以任命。

十二、行政和预算问题

  总则

  决议所涉经费问题

  第89条

  任何涉及模拟联合国秘书长预计的开支的决议,需待第91至93条所述的行政和预算委员会有机会说明该提案对联合国概算的影响后,模拟联合国大会才能予以表决

  第90条

  模拟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各委员会建议模拟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切决议的估计费用详情随时通知各委员会。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

  任命

  第91条

  大会应任命由五名成员组成的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

  组成

  第92条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有两人同为一国国民,成员应在广泛的地域代表性、个人资格和经验的基础上选出。模拟联合国大会应在会议开始的第一天任命咨询委员会成员。

  职能

  第93条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应负责审查所建议的各项决议所涉成本,并对提案的财务可行性提出建议。

十三、关于议事规则的修正案

  修正方法

  第94条

  本议事规则可由模拟联合国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