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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之思想中构建和平

人权保护:第104号程序

根据1945年11月16日通过的《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I条第1款,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因此,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于1978年确定了审议本组织收到的所称在其各主管领域(即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内人权被侵犯的来函(申诉)的秘密程序。执行局第104 EX/3.3号决定(见附件)对这一程序作了规定。

程序的目的

该程序旨在通过以下方式为提交教科文组织的案件寻求友好解决的办法:

  • 与涉及国政府进行对话,在绝对秘密的情况下同它们一起研究如何才能促进隶属本组织主管领域的人权;
  • “……本着国际合作、和解和互相谅解的精神来行动……,教科文组织不应该起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第104 EX/3.3号决定第7段)。

程序的特殊性

这一程序与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的现有类似程序相比具有独特性:

  • 其机制不是根据协定建立的;
  • 可以针对凡属于教科文组织成员的任何一个会员国提出申诉;
  • 对申诉的审议将自始至终遵守其个案性质,这与把个人来函视为涉及揭示所有公然地和一贯地侵犯人权之特定情况的信息来源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
  • 该程序尽力避免出现冲突和引起诉讼。其目的是要改善所称受害者的处境,而不是谴责涉及国政府,更不是制裁它们。

谁可提交来函?

个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向教科文组织提交关于人权受侵犯的来函(申诉),来函作者或者本人是这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或者自认为对这种侵犯行为有可靠的了解。

哪些人为侵犯人权的受害者?

教师、学生、研究人员、艺术工作者、作家、新闻工作者,总之,他们是在教科文组织各主管领域工作的知识分子或任何其他行使了第7段所述某一权利者。

哪些权利隶属教科文组织主管领域?

隶属教科文组织主管领域的主要权利如下(以下援引的每一条款均为《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条款,所涉及的权利也载于1966年12月16日的联合国盟约):

  • 受教育的权利(第26条);
  • 分享科学进步的权利(第27条);
  • 自由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27条);
  • 信息权、包括主张和和发表意见自由的权利(第19条)。

这些权利可以包括行使其他一些人权,例如: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18条);
  • 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权利(第19条);
  • 享有保护由于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的权利(第27条);
  • 与教育、科学、文化和新闻活动有关的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第20条)。

如何向教科文组织寄送来函?

致函教科文组织国际准则及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7,Place de Fontenoy 75352 Paris 07 SP France)即可。这封载有简短陈述内容的信函应有签名并以本组织工作语言之一(英文或法文)书写。随后,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将给来函作者寄去一份表格请其填写,这表格就成为其来函并将转交涉及国政府并由负责执行程序的执行局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加以审议。

如何对来函加以审议?

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秘密审议来函。原则上,它每年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两次会议,即在执行局届会(春季和秋季)期间举行。

首先,它要审议来函的可受理性。在执行局第104 EX/3.3号决定第14 (a)段中列出了可受理的十项条件;如果其中任何一条不符合,对该来函就不再作任何处理。因此,一份来函首先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受理:

  • 来函不应匿名;
  • 来函不应明显地缺乏根据而应看起来包含有关的证据;
  • 来函不应冒犯,也不应滥用提交来函的权利;
  • 来函不应只以宣传工具(书面新闻、电视、广播……)散布的情况为基础;
  • 来函应该在构成其理由的事实发生后的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交,或者在这些事实被了解到以后的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交;
  • 来函必须说明是否已努力就构成来函理由的事实竭尽现有的国内上诉手段,并说明这样一种努力的结果(如果有的话)如何。

然后,委员会进行实质性审议。为此,要求涉及国政府的代表提供有关的情况或回答委员会委员们就来函可否受理或其法律依据提出的问题。总之,委员会不是国际法庭,它努力本着国际合作、对话、和解和互相谅解的精神来解决问题。为了有效地寻求友好解决的办法,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工作,这对于其行动取得成功至关重要。

在委员会审议来函的届会之后,来函作者和涉及国政府将会得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可就这些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委员会如得到有关某一来函的补充情况或新的材料,可以重新对其进行审议。

总干事的作用

执行局在其第104 EX/3.3号决定中提到并确认了总干事在促进人权方面一直在发挥作用。因为根据惯例,总干事在大会、特别是其第19 C/12.1号决议承认总干事享有的调解权范围内,曾亲自从人道主义出发为一些个人奔走,因这些人是所称教科文组织主管领域内发生之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而且其案件急需得到审议。在这方面应强调指出,第104 EX/3.3号决定在其第8和第9段承认了总干事的这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