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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第2231(2015)号决议

背景

  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国、欧洲联盟高级代表(欧洲三国/欧盟+3)和伊朗为长期、全面、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做出外交努力,最后在2015年7月14日达成了《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全面行动计划》)。

  2015年7月20日,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了核可《全面行动计划》的第2231(2015)号决议。安全理事会申明,达成《全面行动计划》表明安理会对这一问题的审议有重大转变,并表示希望在执行《全面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与伊朗建立新关系,圆满结束对这一问题的审议。

Security Council Adopts Resolution on Iran Nuclear Deal 安理会通过第2231(2015)号决议(联合国图片)

  安全理事会还申明全面执行《全面行动计划》将有助于建立对伊朗核计划只用于和平目的的信心,并强调《全面行动计划》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与伊朗发展正常的经济和贸易联系及合作。

  第2231(2015)号决议规定终止安全理事会以往关于伊朗和问题的各项决议的规定,并制定了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具体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

第2231(2015)号决议的执行时间表

  第2231(2015)号决议敦促全面执行《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中规定的时间表,并为最终取消安全理事会对伊朗的制裁规定了以下措施:

生效日

  生效日为2015年10月18日,安全理事会通过第2231(2015)号决议认可《全面行动计划》90天后。《全面行动计划》在此日生效。

执行日

  执行日为2016年1月16日,即安全理事会收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确认伊朗已采取《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第15.1至15.11段所述一系列核相关行动之日。

  关于第2231(2015)号决议附件B上所规定具体限制的更多资料可查阅本网站各主题标题下的内容。

过渡日

  过渡日是生效日8年之后的当天,或是原子能机构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申明原子能机构已达成总体结论,认为伊朗的所有核材料仍继续用于和平活动的当天。

第2231(2015)号决议的终止日

  终止日为生效日10年之后的当天,若在此期间没有再度适用安全理事会以前各项决议所作规定(见下文),第2231(2015)号决议的所有规定则应予以终止,安全理事会将完成对伊朗核问题的审议。

执行结构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

  第2231(2015)号决议规定,安全理事会直接开展与执行本决议有关的各项任务,尤其是附件B规定的具体限制:

  为了便于其根据第2231(2015)号决议开展工作,安全理事会每年挑选其成员之一作为其履行这些职能的协调人。安全理事会协调人每六个月向安理会其他成员通报情况,秘书长同时提交报告(见下文)。

秘书长的作用

  应安全理事会的要求,秘书长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第2231(2015)号决议的执行情况。

  联合国秘书处还向就执行第2231(2015)号决议向安全理事会及其协调人提供协助,包括协助调解人代表安理会与会员国通信,维护和宣传关于具体限制的公开信息,为安理会审查联合委员会的建议提供行政支助。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要求原子能机构在伊朗执行《全面行动计划》所规定的核相关承诺的整个期间作出必要的核查和监测。除了已述及的两份报告外,安全理事会请原子能机构定期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报告伊朗履行它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最新情况,并酌情同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并在总干事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直接影响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问题时,请总干事随时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联合委员会在采购渠道中发挥的作用

  联合委员会在采购渠道中发挥的作用是,审查与伊朗进行核相关转让或活动的提案,以在符合本决议的规定和《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和目标时建议安全理事会核准提案。

  联合委员会由欧洲三国/欧盟+3和伊朗的代表组成。欧洲联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或他/她的代表,担任联合委员会协调员。

  联合委员会负责审查各国通过采购工作组提出的、关于参与或允许载于《全面行动计划》附件B第2款中核相关活动的提案,并就此提出建议。采购工作组的程序和时限见附件四。联合委员会将至少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采购工作组的决定以及任何执行问题。

适用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

  第2231(2015)号决议规定,安全理事会如收到某个《全面行动计划》参与国的通知,内称它认为有严重不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问题,则安理会将在30天内对一项让安全理事会以往决议的规定终止继续生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2231(2015)号决议还规定,如果安全理事会未通过一项决议,让以往决议所述的终止继续生效,则从收到向安全理事会发出的通知第三十天后的格林威治标准时间午夜起,再度适用第1696(2006)、第1737(2006)、第1747(2007)、第1803(2008)、第1835(2008)和第1929(2010)号决议的全部规定。